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GB50897-2013
3.2 设计依据
3.2.1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2.2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3.2.3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备案文件。
3.2.4 装饰石材工厂的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研究报告;
2 主要荒料检测报告;
3 生产工艺研究报告;
4 工厂建设区工程勘察报告;
5 水源地及输水线路的地形图或供水意向书;
6 供电意向书;
7 通信意向书;
8 原料供应意向书;
9 交通运输意向书;
10 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建设用地的书面文件;
11 厂区地形图:初步设计阶段(1:2000~1:1000),施工图设计阶段(1:1000~1:500);
12 建厂地区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和洪水资料;
13 建厂地区的地震烈度值;
14 建厂地区的城建规划;
1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6 节能评估报告;
17 安全评估报告;
18 地方建筑材料价格等相关资料。
3.2.5 装饰石材工厂不得使用未经鉴定或检验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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