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GB5089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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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依据

3.2.1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2.2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3.2.3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备案文件。

3.2.4  装饰石材工厂的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研究报告;

    2  主要荒料检测报告;

    3  生产工艺研究报告;

    4  工厂建设区工程勘察报告;

    5  水源地及输水线路的地形图或供水意向书;

    6  供电意向书;

    7  通信意向书;

    8  原料供应意向书;

    9  交通运输意向书;

    10  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建设用地的书面文件;

    11  厂区地形图:初步设计阶段(1:2000~1:1000),施工图设计阶段(1:1000~1:500);

    12  建厂地区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和洪水资料;

    13  建厂地区的地震烈度值;

    14  建厂地区的城建规划;

    1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6  节能评估报告;

    17  安全评估报告;

    18  地方建筑材料价格等相关资料。

3.2.5  装饰石材工厂不得使用未经鉴定或检验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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