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GB5089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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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总平面布置

5.2.1  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总平面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

5.2.2  大型建筑物(或构筑物)和生产装备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能力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3  装饰石材工厂应设有荒料堆场、边角余料堆放场地、废渣和废水的处理场所。

5.2.4  荒料堆场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荒料堆场应布置在对外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足够空间满足荒料进场、储存及转运的要求;

    2  荒料堆场长度、宽度及布置方向应根据生产工艺布置和荒料储存量的要求确定;

    3  荒料堆场宜靠近锯切车间布置。

5.2.5  总降压站宜靠近工厂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5.2.6  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2  变电所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3  变电所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2.7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应避开腐蚀性物质、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不应位于本款所述场所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储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5.2.8  维修车间宜布置在生产区与厂前区之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宜布置在环境洁净且采光及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段,并应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2  材料库宜靠近主要生产区和机修区布置,并应有室外堆场;

    3  备品备件库宜靠近机修区布置;

    4  中、小型装饰石材工厂可设置综合维修车间。

5.2.9  汽车衡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5.2.10  成品仓库应根据成品出入方向、储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集中布置。

5.2.1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不应位于生产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交通便捷的地点。

5.2.1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2.13  厂区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的位置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设计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

    2  主要物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物流方位,靠近运输量大的仓库、堆场,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5.2.14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14的规定。

表5.2.14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

    注:1  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道路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排水明沟从边缘算起。

           2  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间距不得小于6m。

           3  传达室、门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5.2.15  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建厂时宜设置采暖锅炉房。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布置,并宜设在厂前区附近或主要用热建筑与厂前区之间;

    2  锅炉房应设在厂前区、生活区全年或冬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3  燃煤锅炉房附近应有能存放5d~10d用煤的煤堆场和3d~5d的灰渣堆场;堆场的位置应方便运输、有利防尘、符合防火要求;当锅炉房采用联合上煤、联合除渣时,还应有运煤、除渣设施用地;

    4  锅炉房与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2.16  生产废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废水处理站应布置在荒料锯切车间附近;

    2  生产废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工厂地势较低的位置。

5.2.17  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  污水处理站宜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且地势较低的地段;

    3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站及排出口应位于厂区的下游;

    4  污水处理站与水源地和居住区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

    5  污水处理站应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条文说明

 

5.2.1  合理利用场地内的地形,尽量在场地内平衡土石方工程,可节约土石资源及运能。

5.2.2  荒料堆场和板材库等大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砂锯和排锯等锯机基础等,布置在土质均匀、土壤允许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可以避免产生不均匀下沉,且节省地基工程费用。

    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可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防水处理工程费用。

5.2.4  荒料堆场是生产设施中一个重要场所,包含卸车、储存、转运等作业和功能,是总图运输设计中内容多、工作量大、影响面广的单元,故做出本条规定。

    1  荒料堆场应满足荒料进场、储存、转运各生产环节的要求。

    2  本款规定了确定荒料堆场长度和宽度的依据、考虑的因素。

    3  露天堆场靠近锯切车间,可以缩短荒料的转运距离,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吊装及运输能耗。

5.2.6  变电所是企业生产的关键设施,应确保安全供电。

    1  变电所布置应考虑高压线的进出线对方位、走向和通廊宽度的要求,且有利于扩建发展。

    2  变电所布置避开有强烈振动的设施是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受到振动而损坏,造成停电事故。

    3  电气设备若受到烟尘污染、有害气体的腐蚀或潮湿侵害,可能导致绝缘电阻的功能下降、泄漏电流增大,造成短路事故。

5.2.8  机修、仓库区包括机械修理设施、备品备件及小型原材料仓库。中、小规模的装饰石材工厂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综合维修车间,按功能分区,储存原材料、备品备件和设置机械维修区域。

5.2.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明确规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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