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粉尘污染防治
12.5.1 产生粉尘的车间和边角料堆场不应布置在厂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12.5.2 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应采用机械收尘、水幕降尘等净化系统。
12.5.3 磨抛工序宜采用湿式加工方式。
12.5.4 室内采用干式方法加工石材时,必须安装收尘设施和设备。
12.5.5 室外采用干式方法加工石材时,应采取水雾降尘设施。
12.5.6 收尘设备的密闭形式应根据石材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特点、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
12.5.7 吸风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出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
12.5.8 收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
12.5.9 收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不应低于表12.5.9的规定。
表12.5.9 收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表(m/s)
12.5.10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并设计一个收尘系统。
12.5.11 装饰石材工厂对收集的粉尘,应根据生产条件、收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采取妥善的回收或处理措施。处理干式收尘器收集的粉尘时应防止二次扬尘。
12.5.2 产生粉尘的生产工序,可按照下面要求设置收尘装置:
1 应在喷砂机加工区域安装收尘与砂粒回收装置。
2 应在火烧板等产生粉尘的非光面板材的加工区域安装收尘装置。
12.5.3 含尘气体包括含尘空气和烟气。空气净化最好采用湿式方式降尘,防止污染物转移,同时要考虑水处理后的循环使用。
12.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室内使用干式加工方法时,加工场所的粉尘浓度较大。为保护现场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同时防止粉尘向空气中扩散,必须选择装有粉尘收集装置的除尘设施和设备,不应用排风设备将粉尘排向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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