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燃烧设施
6.1.1 热能中心的燃烧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木质废料的燃烧,且废料在含水率变化范围内应能稳定燃烧;
2 应安全可靠;
3 应燃烧效率高;
4 热负荷调节范围应满足人造板生产热负荷的变化,在低负荷情况下应能稳定燃烧;
5 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6 能耗应低;
7 维修应方便。
6.1.2 混合废料的燃烧设备宜采用往复推动炉排,粉状废料的燃烧设备应采用喷燃设备。
6.1.3 燃烧室必须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
6.1.1 本条确定了在燃烧设备选择时需要重点优先考虑的几个因素。
6.1.2 往复推动炉排通过固定炉排片和活动炉排片之间的往复运动,在燃料沿炉排传送过程中,将料层不断翻动拨松,使燃料与空气充分接触,增强燃烧效果;通过连续调节炉排的推进速度,可使炉排上的料位高度随燃料含水率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增强对废料含水率变化的适应能力;通过对给料量的控制以及对一次风量的调节和合理分布,使燃烧充分、稳定、效果好。
木粉燃烧器的选择应根据燃料特性和燃烧室的结构特点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对负荷变化的适应性及低噪声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热能中心的燃烧室可同时设置两种燃烧设备,以适应两种形态废料(混合废料和粉状废料)的燃烧。两种燃烧设备的燃烧能力应根据两种燃料的小时最大燃烧量确定,并应满足热能中心设计容量的要求。同时宜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考虑留有一定的富裕量。如在生产薄板时,砂光粉的量会大量减少,此时要求炉排的燃烧能力仍能满足生产热负荷的要求。
6.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紧急排放烟囱设置在燃烧室顶部,可以在超温、超压或断电等紧急情况下自动开启,排出燃烧室高温烟气,是保护燃烧室安全的必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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