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0.1 填埋作业至堆体设计终场标高的区域或不再受纳垃圾而停止使用的区域,及终止填埋后填埋场整场宜在垃圾堆体快速沉降期过后实施最终封场工程。
2.0.2 填埋场封场工程应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方案。
2.0.3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前期应收集填埋场建设和运行期间的有关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2 填埋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图纸和资料;
3 填埋场及附近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等水文气象资料;
4 填埋场和垃圾堆体地形、地质以及周边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状况;
5 填埋场已填生活垃圾和非生活垃圾有关统计数据,以及填埋物现状特性调查报告;
6 填埋气体导排收集、处理和利用系统建设及运行资料;
7 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及运行;
8 填埋场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及运行记录;
9 防洪与排水系统状况;
10 其他相关资料。
2.0.4 填埋场在运行期间已具有完整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填埋气体迁移监测等资料的,可用于封场工程方案确定的参考资料。
2.0.5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前期应根据填埋场环境监测和记录资料进行周边环境状况分析。环境监测和记录资料不全的宜进行填埋场周边环境调查,环境调查的内容宜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2.0.1 局部封场工程是对于已填埋至设计终场标高,以后不再填垃圾的区域进行的封场工程。包括封场覆盖、排水、气体导排收集、绿化等工程。其中的封场覆盖与终场覆盖采用同样的结构,一般要考虑用防渗材料作为主覆盖层,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雨水往垃圾堆体的渗透。除了防渗材料层,封场覆盖还包括导气层、导水层、植被土层、绿化植物等内容。
由于垃圾堆体在快速沉降期沉降量较大,如终止填埋后立即实施封场工程,则覆盖层易因为堆体快速沉降而损坏。因此本条提出宜待垃圾堆体快速沉降期过后实施最终封场工程。垃圾堆体快速沉降包括主沉降(即压载造成的垃圾压缩沉降,一般为几个月)和易腐有机成分快速降解造成的沉降(一般沉降期为1年~2年)。
对于正在运行的填埋场,如果某一单元已填埋至最终设计标高,则这一单元在快速沉降期过后可以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封场覆盖,如图1所示。
2.0.2 本条是对填埋场封场工程的基本要求
2.0.3 本条提出了在填埋场封场工程前期工作阶段需要收集的资料。收集这些资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了解填埋场的状况,分析填埋场对周边的影响,以便提出内容全面、针对性强、满足环保要 求的封场方案。
2.0.4 本条提出了封场工程方案的确定可利用原有运行期间获得的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填埋气体迁移监测等资料进行环境状况分析。
2.0.5 本条提出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阶段进行环境状况分析和周边环境调查,是为了了解填埋场周边的环境状况,是否存在由填埋场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以便提出治理污染的工程措施。如果环境监测资料不全,可按照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进行周边环境调查,以使工程方案更可行,工程量计算及工程概预算更准确。周边环境调查所需的费用需纳入工程前期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