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 GB5092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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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机场规划

8.1.1 机场规划应根据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区域和城市发展、航空运输等要求,合理确定机场分类、功能、布局和用地规模。

8.1.2 机场应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其分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MH 5002的有关规定。

8.1.3 机场选址应符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气象、环境和节约土地等民用机场建设条件,应便于城市和邻近地区使用。枢纽机场、干线机场距离市中心宜为20km~40km,支线机场距离市中心宜为10km~20km。

8.1.4 机场跑道轴线方向应避免穿越城区和城市发展主导方向,宜设置在城市一侧。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与城区边缘的垂直距离应大于5km;跑道中心线延长线穿越城市时,跑道中心线延长线靠近城市的一端与城区边缘的距离应大于15km,与居住区的距离应大于30km。


条文说明

8.1.1 机场规划与全国民用机场布局、区域发展、城市功能、地质、气候等条件相关。要合理协调机场布局与城市发展关系,按照机场净空、噪声防护、电磁环境等要求,确保机场安全运行。

8.1.2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MH 5002的有关规定,根据航空运输规模和机场航线布局,机场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和中国民航相关技术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标Ⅰ代码(1~4)和指标Ⅱ代码(A~F)划分。

8.1.3 根据民用机场建设有关规定,机场选址比选论证分三个阶段。

    (1) 预选。委托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认可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预选3个以上机场场址,并形成场址预选报告书。

    (2) 初审。场址所在地区民航主管部门对预选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审核。国家民航主管部门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机场应选址在土壤和地质条件好、地下水位较深,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区域。机场用地应平坦,易于排水,各道面以及土面区坡度要求应遵循《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机场的气象条件应满足飞行的安全和全天候的服务要求。

    为使机场与城市联系便捷,并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净空限制、防噪声干扰及选址等要求,机场不宜远离城市,也不宜距离城市太近。

8.1.4 根据机场噪声强度分布分析,噪声沿跑道轴线方向扩展,跑道的侧面噪声的影响范围较轴线方向要小。为减少飞机噪声影响城市建设区,本规范提出了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与城区边缘的垂直距离下限,跑道中心线延长线等穿越城市时,跑道中心线延长线靠近城市的一端与城区边缘的距离下限和与居住区的距离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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