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 GB50925-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2 机场交通

8.2.1 机场集疏运交通布局应根据机场类别、规模、服务范围、客货运量和交通结构等要求确定。

8.2.2 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与城市之间应规划机场专用道路。枢纽机场应有2条及以上对外运输通道。

8.2.3 枢纽机场、重要的干线机场与城市间宜采用轨道交通方式,在机场服务范围内宜设置城市航站楼。

8.2.4 根据机场客货运输要求和区域铁路线网条件,可设置铁路车站。


条文说明

8.2.3 机场与城市的客货运交通可采取快速地面交通、轨道交通等多种方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条件和客运需求,可设置轨道交通线连接机场与城市。

    城市航站楼具有航空售票、办理登机、托运行李、联检等功能,可节省旅客集中等候的时间,提高航空服务质量。机场与城市间的客流量超过1500人次/h,可在机场服务范围内设置城市航站楼,城市航站楼应有便捷的交通条件。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