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机场环境和用地
8.3.1 机场净空限制范围内障碍物的高度应符合批准的机场规划净空限制图的规定。
8.3.2 机场周边土地使用应符合批准的机场噪声影响等值线图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噪声防护措施。
8.3.3 机场周围电磁环境应符合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站台电磁环境要求的规定。
8.3.4 机场周围地区土地使用规划应符合机场净空、噪声防护、电磁环境以及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
8.3.5 机场规划用地应根据机场分类、功能布局、客货运量规模、跑道数量和建设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并按0.5h㎡/万人次·年~1.0h㎡/万人次·年客运量控制。机场规划用地应符合表8.3.5的规定。
表8.3.5 机场规划用地(h㎡)
8.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机场净空是机场飞行区周边相连接的供飞机进行滑行、起飞和下滑降落及目视盘旋使用、保障安全所需的空间。机场及其周围地区净空限制应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的规定严格控制建(构)筑物、树木、灯光、架空高压线、广播或通信铁塔等障碍物的高度。已建成超过净空一定高度的建(构)筑物应采取相应措施。
8.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的要求,根据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飞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机场噪声影响的方案;对机场周边受噪声影响的建(构)筑物提出处置方案,对机场噪声级(WECPNL)大于75db的地带限制发展居住、文教建筑等用地。
8.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机场周围电磁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等要求》GB 6364等的相应规定。
8.3.4 大型机场建设可带来相关产业和设施的发展,如制造加工、科技研究、商业贸易、旅游服务、职工生活等。机场周边地区开发建设应编制专项规划,控制引导各类项目建设,满足机场净空、噪声防护、电磁环境等要求,确保机场安全运行。
8.3.5 机场用地规模与机场的性质、类别、等级以及服务设施有关,主要取决于飞行区布局,应结合机场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和环保等要求合理确定机场用地面积。民用机场总平面规划应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MH 5002、《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57号)等的有关规定。
国外机场用地规模有扩大的趋势,一般占地1.0h㎡/万人次·年客运量。根据国内相关机场用地现状和机场紧凑布局、节约用地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地,本规范提出了0.5h㎡/万人次·年~1.0h㎡/万人次·年客运量的机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