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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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roise

GB 3096-2008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4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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