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指导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实现城市水系综合功能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
1.0.3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类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
1.0.4 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尊重水系自然条件,切实保护和修复城市水系及其空间环境。
1.0.5 城市水系规划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1.0.6 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安全和永续利用等重要内容还应有长远谋划。
1.0.7 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1.0.1 我国是一个多江河、多湖泊的国家。近年来,位于城市内或城市周边的水体和水系空间资源出现了高强度开发和无序利用的现象。一方面,城市内部和周边的水体易受到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污染;另一方面,滨水地区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景观条件,一些地方存在因不合理开发造成的滨水地区公共性降低、开发强度过高等问题。本规范用以指导各地的水系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规范保护和利用城市水系的行为,有利于城市水系综合功能持续高效发挥,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1.0.2 关于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城市一般依水而建,水、城的关系十分密切,水系的形态影响着城市总体空间结构,是城市总体空间框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水系的保护和利用宜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统筹、同步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或者单独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
1.0.3 在确定水系规划对象的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水系规划应以城市规划区内的水体为规划对象,但是,水系是一个区域性的有机体,特别是江、河一类的水体更与周边城市有着十分密切的上下游关系,因此,水系规划范围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水系的区域关系,适当扩大研究范围(特别是当水源地位于城市规划区之外时),以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在规范编制的过程中也研究过是否将地下水作为规划对象,考虑到地下水的详细资料在一般情况下比较难以完整取得,因此,本规范暂不要求将地下水作为规划对象。鉴于地下水是水资源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议已经具有地下水相关资料的城市将地下水纳入城市水系规划。
由于与水相邻的陆地空间是保护和利用水系的重要空间要素,因此,规范将滨水地带也作为规划对象。
1.0.4 城市水体及水系空间环境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是体现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空间景观环境的重要载体。城市水系规划的总体原则就是强调对水系及其空间环境的优先保护和对城市水生态的修复,在保护和修复的前提下,再提出有限的合理利用目标。
1.0.5 关于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基本规定。绿色发展是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全新发展理念。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的建设,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城市水系规划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1.0.6 关于规划期限的规定。
1.0.7 与水系相关的专业规划很多,如供水规划、节水规划、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规划、排水防涝规划、防洪规划、园林绿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均有相应的国家规范或标准。城市水系规划应与这些规划的规范、标准相衔接。城市水系一般是流域或区域水系的一部分,城市水系规划应符合已批准的有关流域和区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