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城乡用地分类
3.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1 “城乡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地类上尽量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在基础用地调查时可高效参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表1)。
3.2.2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作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
1 建设用地
(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划编制体系的市、镇、乡、村规划层级相对应,满足市域用地规划管理的需求。
(2) “公路用地”(H22)的内容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衔接,采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划分标准。“机场用地”(H24)净空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重复。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
(4) “特殊用地”(H4)中“安保用地”(H42)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
(5) “采矿用地”(H5)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采矿用地”内容统一,其中,露天矿虽然一般开采后均作回填处理改作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故将其纳入“采矿用地”。
2 非建设用地
(1)“水域”(E1)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一级地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除去“水工建筑用地”的地类。
(2)“农林用地”(E2)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3)“其他非建设用地”(E9)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和一级地类“草地”中的其他草地。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E)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9)的一种或几种。
- 上一节:3.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