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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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条文说明

3.3.1 本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分类中的“H11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完全衔接。

3.3.2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作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

    1 居住用地

        本标准将住宅和相应服务配套设施看作一个整体,共同归为“居住用地”(R)大类,包括单位内的职工生活区(含有住宅、服务设施等用地)。为加强民生保障、便于行政管理,本标准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

        本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居住用地(R)按设施水平、环境质量和建筑层数等综合因素细分为3个中类,满足城市(镇)对不同类型居住用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要求。其中:

“一类居住用地”(R1)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二类居住用地”(R2)强调了保障性住宅,进一步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要求。

“三类居住用地”(R3)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以便于制定相应的旧区更新政策。

    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是指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其中:

“教育科研用地”(A3)包括附属于院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的运动场、食堂、医院、学生宿舍、设计院、实习工厂、仓库、汽车队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的内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相衔接。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如北京的故宫和颐和园均是国家级重点文物古迹,但故宫用作博物院,颐和园用作公园,因此应分别归到“图书展览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而不是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

为了保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的土地供给,“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等中类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

    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是指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包括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的设施(如剧院、音乐厅等)用地。其中:
“其他商务用地”(B29)包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企业管理机构(如企业总部等)和非事业科研设计机构用地。

    4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M)包括为工矿企业服务的办公室、仓库、食堂等附属设施用地。

        本标准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M)细分为3个中类。界定工业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水、大气、噪声等,应依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确定中类划分,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表2)。

    5 物流仓储用地

        由于物流、仓储与货运功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与兼容性,本标准设立“物流仓储用地”(W),并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3个中类。界定物流仓储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交通运输量、安全、粉尘、有害气体、恶臭等。

    6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S1)不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旧城区小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入相关的用地内。为了保障城市(镇)交通的基本功能,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该中类。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指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且不与其他用地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用地,以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建设的需要。

        “交通枢纽用地”(S3)包括枢纽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S4)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不包括位于地下的社会停车场,该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7 公用设施用地

        “供电用地”(U12)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供燃气用地”(U13)不包括制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通信用地”(U15)仅包括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用地,不包括独立地段的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等经营性邮政网点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环卫用地”(U22)包括废旧物品回收处理设施等用地。 

    8 绿地与广场用地

        由于满足市民日常公共活动需求的广场与绿地功能相近,本标准将绿地与广场用地合并设立大类。

        “公园绿地”(G1)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统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水域”(E1),“农林用地”(E2)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E9)中。为了保证市民的基本游憩生活需求,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该中类。

        “防护绿地”(G2)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统一,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广场用地”(G3)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该用地应归入“交通枢纽用地”(S3)。

园林生产绿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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