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919-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 总则

1.0.1  为使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合理使用能源,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能设计。

1.0.3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编制节能篇(章)。

1.0.4  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必须采用节约能源的新工艺、新技术和设备,严禁采用能耗高的工艺和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

1.0.5  新建或大型改建、扩建项目的能耗应达到本规范的一级能耗指标,中小型改建、扩建项目的能耗应达到本规范的二级能耗指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三级能耗指标。

1.0.6  计算综合能耗时应以千克标准煤(kgce)为能源计量单位。

1.0.7  余热利用装置用能应计入能耗。回收的能源折算标准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

1.0.8  有色金属冶炼厂设计中应对进出厂和进出耗能工序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以及耗能工质设置计量检测和控制仪表。

1.0.9  有色金属冶炼厂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有色金属冶金工业是高能耗行业,降低冶金过程能源消耗是实现有色冶金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在于引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冶炼厂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有色金属(含重有色金属、轻金属及稀有金属)冶金工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

1.0.3  根据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规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应编制节能篇(章),分析和论证建设项目的工艺、设备、建筑的能耗水平和其产品的生产用能耗指标以及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1.0.4  相同条件下,由于工艺流程不同,能耗相差甚大。因此,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新技术和先进的节能设备都是重要的节能措施,设计中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能耗高的老旧机电产品。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5  能耗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节能技术发展情况有关,不可能一蹴而就,本规范能耗指标按三个等级制订,一级能耗指标为国际先进水平,二级能耗指标为国内先进水平,三级能耗指标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规定的准入值。能耗指标分三级制订,体现了既要有前瞻性,以赶超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又要承认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允许有追赶先进的空间。

    本规范强调对新建或大型改建、扩建项目的高要求,促进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创建节能示范工程,带动本行业节能技术的进步。 

1.0.6  由于各种能源的热值不同,需要折合为兆焦和标准煤统一的计算单位。单位实物能源低(位)热值与单位标准煤热值的比值称为折算标准煤系数,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6兆焦(MJ)燃料称为1千克标准煤(1kgce)。MJ是国际接轨通行的燃料发热量计算单位,kgce是结合中国国情将燃料发热值折算为标准煤作为计算单位。

    外购燃料能源可取实测的低(位)发热量或供货单位提供的实测值为计算基础,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能源等价值折算;当无法获得各种燃料能源的低(位)发热量和单位耗能量工质的耗能量时,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规定的折算系数计算能耗。有色金属冶炼工厂常用能源折算标准煤参考系数和常用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见表1和表2。

表1  常用能源折算标准煤参考系数

表2  常用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1.0.7  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能源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计算能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复计算。余热利用装置用能计入能耗。回收能源自用部分,计入自用工序;转供其他工序时,在所用工序以正常消耗计入;回收的能源折算标准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

1.0.8  能源计量工作是合理利用能源的一项监管措施,对节约能源有重大作用,现代企业均设有专门的能源管理机构,对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包括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的研究等均离不开能源计量工作。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