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9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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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含悬浮物废水

6.1.1  含悬浮物废水,经处理后应循环使用,其处理方法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悬浮物废水处理方法

6.1.2  锅炉排污废水,宜与其他废水混合降温排放或用作湿法除尘系统的补充水。
 

条文说明

6.1.1  用于水力清砂、水爆清砂、水力提升的抽砂动力水,对水质要求不高,一般经自然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能满足工艺用水要求。但用于水力清砂高压柱式水泵时,要求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大于30mg/L,因此,需采用凝聚、沉淀处理才能满足工艺用水要求。

    冲天炉生产工艺不加萤石的烟气中不含氟化氢(其他有害物质仍然存在),废水pH值为5~6,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封闭循环。生产工艺中加萤石的烟气中,除含尘外,尚含有氟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及少量酚、氰等有害物质。当采用湿式除尘时,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废水pH值为2~3,管道、水池等应有防腐措施,需进行中和沉淀处理。

    铸钢车间采用水玻璃砂时,废水pH值为11~12,对水爆工艺有影响。因此,采用循环水供水爆清砂和砂再生用水时,需加酸中和,降低水的pH值到9以下,否则对生产工艺会产生影响。

    锅炉烟气除含尘外,尚含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少量酚、氰、砷等有害物质,其浓度由所用的煤质而定。水膜除尘废水呈酸性,含少量酚、氰、砷等有害物质,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封闭循环使用。废水外排时,必须经处理达到有关标准的规定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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