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坝址、坝高、坝型及筑坝材料选择
7.2.1 坝址选择应根据填埋场岩土工程勘察及地形地貌等方面的资料,结合坝体类型、筑坝材料来源、气候条件、施工交通情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2.2 坝高选择应综合考虑填埋堆体坡脚稳定、填埋库容及投资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2.3 坝型选择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坝高、坝基防渗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2.4 筑坝材料的调查和土工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和《土工试验规程》SL 237的规定执行。土石坝的坝体填筑材料应以压实度作为设计控制指标。
7.2.1 本条是关于坝址选择应考虑的因素及技术经济比较的原则规定。
条文中的“岩土工程勘察”可参考以下要求:
(1) 勘察范围要求根据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并宜在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的1倍~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
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要求通过调查取得相应资料;对于软土,勘察范围尚宜扩大。
(2) 基坑周边勘探点的深度要求根据基坑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不宜小于1倍开挖深度,软土地区应穿越软土层。
(3) 查明断裂带产状、带宽、导水性。
(4) 查明与基本坝及堆坝(垃圾)安全有关的地质剖面图及各地层物理力学特性。
(5) 明确坝址的地震设防等级。
(6) 勘探点间距视地层条件而定,一般工程处于可研性研究阶段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30m;初步设计间距不宜大于20m;施工阶段对于地质变化多样的地区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15m;地层变化较大时,要求增加勘探点,查明分布规律。
条文中的“地形地貌”,建议结合坝体类型考虑以下坝体选址特点:
山谷型场地:坝体可选择在谷地(填埋库区)的谷口和标高相对较低的垭口或鞍部。
平原型场地:坝体可依库容所需选择,环库区一圈形成库容,坝体建在地质较好的地段。
坡地形场地:坝体可在地势较低的地段选择,与地形连接形成库容。
条文中的“筑坝材料来源”是指坝址附近有无足够宜于筑坝的土石料以及利用有效挖力的可能性。
条文中的“气候条件”是指严寒期长短、气温变幅、雨量和降雨的天数等。
条文中的“施工交通情况”是指有无通向垃圾坝的交通线,可否利用当地的施工基地;铺设各种道路的可能性,包括施工期间直达坝址、运行期间经过坝顶的通路。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垃圾坝要求布置在最窄位置处,以减少坝体工程量。但若最窄位置处地基的地质条件有严重缺陷,则坝址可布置在宽而基础好的位置。
7.2.2 本条是关于坝高设计方案应考虑的因素及技术经济比较的原则规定。
当坝高较低时,由于其筑坝成本与安全性小于增大库容带来的经济性,可以根据实际库容需要进行加高;当坝体高度大于10m以上时,由于其筑坝成本与安全性可能大于增大的库容所带来的经济性,此时增加的坝高需进行合理分析。
7.2.3 本条是关于坝型选择方案应考虑的因素及技术经济比较的原则规定。
条文中的“地质条件”是指坝址基岩、覆盖层特征及地震烈度等。
条文中的“筑坝材料来源”是指筑坝材料的种类、性质、数量、位置和运距等。
条文中的“施工条件”是指施工导流、施工进度与分期、填筑强度、气象条件、施工场地、运输条件和初期度汛等。
条文中的“坝高”是指由于土石坝对坡比要求不大于1:2,故在地基情况较好的情况下,高坝宜采用混凝土坝,可减少坝基的面积和土方量;低坝、中坝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条文中的“坝基防渗要求”是指若坝基处于浸水中,则宜考虑选择混凝土坝;如因条件限制选择黏土坝,则需考虑对坝基进行防渗处理。
7.2.4 本条是关于筑坝材料的调查和土工试验应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则规定,以及关于土石坝填筑材料设计控制指标的规定。
(1) 筑坝土、石料的选择可参考以下要求:
1) 具有或经加工处理后具有与其使用目的相适应的工程性质,并能够长期保持稳定。
2) 宜就地、就近取材,减少弃料少占或不占农田;应优先考虑库区建(构)筑物开挖料的利用。
3) 便于开采、运输和压实。
4) 植被破坏较少且环境影响较小,应便于采取保护措施、恢复水土资源。
(2) 筑坝土料宜使用自然形成的黏性土。筑坝土料应具有较好的塑性和渗透稳定性,保证在浸水与失水时体积变化小。
(3) 筑坝不得采用的土料有以下几种:
1) 含草皮、树根及耕植土或淤泥土,遇水崩解、膨胀的一类土。
2) 沼泽土膨润土和地表土。
3) 硫酸盐含量在2%以上的一类土。
4) 未全部分解的有机质(植物残根)含量在5%以上的一类土。
5) 已全部分解的处于无定形状态的有机质含量在8%以上的一类土。
(4) 筑坝不宜采用的黏性土有以下几种:
1) 塑性指数大于20和液限大于40%的冲积黏土。
2) 膨胀土。
3) 开挖、压实困难的干硬黏土。
4) 冻土。
5) 分散性黏土。
6) 湿陷性黄土。
7) 当采用以上材料时,应根据其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
(5) 土石坝的筑坝石料选择可参考以下要求:
1) 粒径大于5mm的砾石土颗粒含量不应大于50%,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50mm或铺土厚度的2/3,0.075mm以下的颗粒含量不应小于15%;填筑时不得发生粗料集中架空现象。
2) 人工掺合砾石土中各种材料的掺合比例应经试验论证。
3) 当采用含有可压碎的风化岩石或软岩的砾石土作筑坝料时,其级配和物理力学指标应按碾压后的级配设计。
4) 料场开采的石料和风化料、砾石土均可作为坝壳料,根据材料性质,可将它们用于坝壳的不同部位。
5) 采用风化石料或软岩填筑坝壳时,应按压实后的级配确定材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并考虑浸水后抗剪强度的降低、压缩性增加等不利情况;软化系数低、不能压碎成砾石土的风化石料和软岩宜填筑在干燥区。
(6) 关于土石坝填筑材料设计控制指标的规定中,条文中的“压实度”要求大于96%,分区坝的压实度不得低于95%。设计地震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区,要求取规定的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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