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A.1 房屋建筑结构的专门规定

A.1.1  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按表A.1.1划分。

表A.1.1 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注:房屋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

           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二级;丁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三级。

A.1.2  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A.1.3  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A.1.3采用。

表A.1.3 房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A.1.4  房屋建筑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不应小于表A.1.4的规定。

A.1.5  房屋建筑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宜根据其可逆程度取0~1.5。

A.1.6  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中,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式(8.2.4-1)及下式中最不利值确定:

     (A.1.6-1)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式(8.2.4-2)及下式中最不利值计算:

     (A.1.6-2)

A.1.7  房屋建筑的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表A.1.7的规定。

A.1.8  房屋建筑结构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表A.1.8采用。

表A.1.8 房屋建筑结构作用的分项系数

A.1.9  房屋建筑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应按表A.1.9采用。

    注: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L应按各种材料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