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给水排水
9.2.1 矿井给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满足正常功能外,还应根据具体条件采取防灾、减灾及为震后救灾提供服务的措施。
9.2.2 矿井给排水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规定。
9.2.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地面输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宜避歼采煤地面沉陷区。
2 输水管线应采用双管供水,两根管宜采用两条不同路径。
3 敷设于地面沉陷区的输水管线应采用有利于适应地表变形的技术措施。
4 预测地面变形较大地段的管线宜设置可伸缩管件。
5 管道连接应采用抗拉的方式。
6 钢制接头管件及零件应加强防腐。
9.2.4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矿井场地给水主干管道宜采用地沟敷设。
9.2.5 矿井场地供水系统的蓄水池宜采用圆形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单池容量不宜超过500m³。
9.2.6 矿井场地及居住区的供水调节设施,宜采用高位水池或变频调速供水装置。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不应采用水塔。高位水池不应布置在抗震不利或危险地段。
9.2.7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矿井的给水处理、矿井水处理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多单元组合的整体构筑物。
2 上下游构筑物之间的水位差宜增加0.3m以上的冗余。
3 宜减少水的中间提升环节。
4 盛水构筑物应设置溢流口,并应将溢流水有组织排放。
9.2.8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排水管道的设计坡度宜增加冗余。直接排至水体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
9.2.9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安装在构筑物上的支架、吊架及托座不应采用膨胀螺栓。
9.2.1 防灾、减灾及为震后救灾提供服务的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一般应包括系统设置和结构处理两方面的措施。一些重要的细节内容在相关的国家标准中已有规定,不在此重复。
9.2.2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主要对给排水管线设计、盛水构筑物以及泵房设计中的结构抗震作出规定。其中第5.5节规定了埋地管道的抗震验算,第6章专门对盛水构筑物的结构计算及抗震措施作了规定;第10章对管道工程的抗震结构设计作了规定。各类地震设防都应该按该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本规范不再赘述。
但是,本标准着眼于较大地震和地震后的抗震救灾,并且矿区也有一些特殊性。故在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作出的规定内容之外,对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8度的矿井作了特殊规定,分别在后面各条中予以规定。
9.2.3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关于输水管线作了有关于线应敷设成环状,给水管道的管材材质应具有较好的延性,承插连接的接头材料宜采用柔性材料以及倒虹吸管、架空管道应采用焊接钢管,穿越铁路和主要交通干线以及位于地基土为液化土地段的管道宜采用焊接钢管等规定。由于采煤引起地表发生下沉,增加了特殊因素。另外,矿区一般处在人口密度较小区域,管线选择范围较宽广。故本条将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没有提到或要求不具体的内容列为本规范增加的新规定。
1 地下煤层采煤后会引起地表沉陷。地表沉陷发生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会是一个逐渐发生的过程。在遇到地震影响的时候会集中发生沉陷。对于管道具有较大破坏性,虽然矿井的供水管线不一定能完全避开沉陷区,但管线选择还是尽量避开为好。
2 由于各方面的条件不同,不同路径的管线受损的情况也很不相同。通过尚未采空或地面沉降已经完成的路径则地表变形小。同一路径的双管容易同时被破坏,故不同路径的双管保持部分输水功能的概率加大。
3、4 管道采用砂垫层、采用强度较高的管材、提高管接头的抗拉能力以及采用伸缩管件等都是使管线在地面变形中保持完好的措施。
5 一些给水管材采用的承插接头基本不能承受拉力,考虑抗震因素就应该避免采用。抗拉的管材连接有如下实例:钢管道采用焊接,铸铁管采用自锚式连接,非金属管道采用卡箍连接。
6 埋地管道各种接头的焊缝及金属配件处应采取有效防腐措施。地震资料表明,使用时间较长的管线地震中常常在接头处断开。特别要注意的是非金属管道本不用另外考虑防腐措施,但其卡箍接头含有金属配件,应采取防腐措施。在设防烈度高的地震区,同时又是塌陷区的管道敷设时应引起特别的重视。
9.2.4 采用地沟敷设给水管道,能大大提高管道在发生变形时保持完好的性能。由于地沟敷设管道便于维修和更新,在有条件的地方早已被采用。重要的管道提高敷设标准对平时的运行管理也有利,抗震是又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故对于设防烈度大的地区推荐采用管沟。
9.2.5 为了提高水池的强度和刚性,增加抗震能力规定此条。
9.2.6 水塔在地震中倒塌会带来较大的次生灾害。而高位水池或变频调速供水装置是代替水塔的供水调节设施,已经普遍采用。高位水池应考虑设置在工程地质优良的地点,以防发生较大次生灾害。地震设防烈度高的区域更不应忽略。
9.2.7 在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基础上,本条为各类水处理构筑物抗震设计新增了规定。
1 多单元组合成整体构筑物,并加强其强度,可以在地面变动时依靠自身的强度和整体性,保持原来的功能,提高抗震能力。煤矿的水处理规模一般比城市水厂小,构筑物相对较小,实现整体构筑物并保持整体强度是容易做到的。这样设计的构筑物还有利于减少水的中间提升环节,使系统简单,有利于恢复。为减少不同构筑物之间互相影响的可能,应按国家标准规定分散布置。
2 这里的水位差指的是未组合成整体构筑物的上下游单元之间的高差关系。除按满足正常水力条件外还应考虑更多的情况。地震之后地面变形会使高差发生改变。设计时留出冗余可增加震后维持功能的概率。
3 水的中间提升要使用动力。地震后动力一段时间不能恢复,故减少中间提升环节可避免这个恢复功能的障碍。
4 地震后造成停电,水处理设施暂时不能运行,但会有污水或矿井水继续流进水处理厂,发生无组织的溢流会造成二次灾害。做好溢流的有组织排除可避免二次灾害。
9.2.8 大地震后地面变形,排水管道坡度随之改变。排水管道的设计留有一定冗余有可能使震后仍然维持功能。如果条件容许设计考虑大一些的坡度,例如比标准坡度增大0.003~0.005,是有利而无害的。
防止震后发生倒灌的措施之一就是抬高排水口设置高度。当然,还有在排出口设置止回阀等其他方法。
以上措施是否能在设计中实现要看具体条件。为留出冗余而增加过多的工程造价是不好的。但很多场合实现本条规定增加的造价很少,且对平时运行也有利。设计中不要忽略这个因素。
9.2.9 由于目前工程中经常采用构筑物主体完工后,再在墙体上打洞用膨胀螺栓安装管道及设备支架,不利于抗震,故作此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