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 GB5118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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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供热

9.3.1  锅炉构架不应兼作结构的受力构件。锅炉构架与结构间的连接平台等连接件应采取一端固定、一端简支的方式。

9.3.2  立式锅炉、卧式快装锅炉、热力式除氧器等大型设备,应固定在设备基础上,不得浮置。水泵与电动机的基础应采用整体式。

9.3.3  热力式除氧器水箱应有限位装置,但不应影响水箱的热膨胀。

9.3.4  安全阀宜选用弹簧式。当采用杠杆式安全阀时,应有防止重锤移动的固定装置。

9.3.5  分汽缸和水加热器不应固定在砌体墙上,宜采用支墩或落地式支架支承。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采用支墩或落地式支架支承。支墩不应采用砌体结构。

9.3.6  钢板烟囱的拉线不应锚固在砌体墙上。

9.3.7  供热热源系统应设有紧急排放水的设施,设备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

条文说明

9.3.1~9.3.7  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锅炉选择时锅炉本体抗震性能应满足“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的要求。

    快装锅炉可将锅炉条形底拖板与混凝土基础预埋板进行焊接固定。

    大型锅炉构架抗震设计的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钢结构设计规范》GB/T 2239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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