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 GB5118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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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瓦斯储配

9.4.1  瓦斯储配场站建设场地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规定。

9.4.2  瓦斯储配场站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站的总进出口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其位置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2  泵的基础与电动机的基础应采用整体式。

    3  场站内管道组成件不得采用铸铁材质。

    4  压缩机、泵的进出口管上应设有柔性连接。

    5  燃气调压站的调压器、过滤器以及前后设置的阀门,应设置支、卡架。

9.4.3  水槽式瓦斯贮气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气罐进行抗震强度验算时,宜只计算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

    2  位于Ⅲ、Ⅳ类场地上的湿式罐,其高度与直径之比不宜大于1.2。

    3  与贮气罐相连的燃气管进出口,均应设置补偿器、金属软管或其他柔性连接措施。

    4  地震设防区,当水槽底板外圈板厚度大于或等于10mm时,内侧角焊缝应焊成具有圆弧过渡的不等边角焊,其喉高不应小于边缘板的厚度。

9.4.4  水槽式瓦斯螺旋轨贮气罐的导轮、导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进行抗震强度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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