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填埋场封场
13.2.1 堆体整形设计应满足封场覆盖层的铺设和封场后生态恢复与土地利用的要求。
13.2.2 堆体整形顶面坡度不宜小于5%。边坡大于10%时宜采用多级台阶,台阶间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台阶宽度不宜小于2m。
13.2.3 填埋场封场覆盖结构(图13.2.3)各层应由下至上依次为:排气层、防渗层、排水层与植被层。填埋场封场覆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气层:堆体顶面宜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厚度不宜小于30cm,边坡宜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厚度不应小于5mm。
2 排水层:堆体顶面宜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厚度不宜小于30cm。边坡宜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厚度不应小于5mm;也可采用加筋土工网垫,规格不宜小于600g/m2。
3 植被层:应采用自然土加表层营养土,厚度应根据种植植物的根系深浅确定,厚度不宜小于50cm,其中营养土厚度不宜小于15cm。
4 防渗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或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土工膜,厚度不应小于1mm,膜上应敷设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300g/m2;膜下应敷设保护层。
2) 采用黏土,黏土层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厚度不应小于30cm。
图13.2.3 黏土覆盖系统示意图
1-垃圾层;2-排气层;3-防渗层;4-排水层;5-植被层
13.2.4 填埋场封场覆盖后,应及时采用植被逐步实施生态恢复,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3.2.5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导排、渗沥液导排和处理、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体达到稳定。
13.2.6 填埋场封场后宜进行水土保持的相关维护工作。
13.2.7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9的规定。
2 填埋场土地利用前应作出场地稳定化鉴定、土地利用论证及有关部门审定。
3 未经环境卫生、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封闭式建(构)筑物用地。
13.2.8 老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条~第13.2.7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气体导排设施的或导排设施失效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用钻孔法设置或完善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已覆盖土层的垃圾堆体可采用开挖网状排气盲沟的方式形成排气层。
2 无渗沥液导排设施或导排设施失效的,应设置或完善渗沥液导排系统。
3 渗沥液、填埋气体发生地下横向迁移的,应设置垂直防渗系统。
13.2.1 本条是关于堆体整形设计应满足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1) 堆体整形挖方作业时,要求采用斜面分层作业法。斜面分层自上而下作业,避免形成甲烷气体聚集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防止填埋气体突然膨胀引发爆炸,也可避免陡坡发生滑坡事故。
(2) 堆体整形时要求分层压实垃圾以提高堆体抗剪强度,减少堆体的不均匀沉降,增加堆体稳定性,为封场覆盖系统提供稳定的工作面和支撑面。
(3) 堆体整形作业过程中,挖出的垃圾要求及时回填。垃圾堆体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缝、沟坎、空洞等要求充填密实。
(4) 堆体整形与处理过程中,宜采用低渗透性的覆盖材料临时覆盖。
13.2.2 本条是关于封场坡度设计要求的规定。
封场坡度包括“顶面坡度”与“边坡坡度”。顶面坡度不宜小于5%的设置可以防止堆体顶部不均匀沉降造成雨水聚集;边坡宜采用多级台阶进行封场,台阶高度宜按照填埋单元高度进行,不宜大于10m,考虑雨水导排,同时也对堆体边坡的稳定提出了要求。
堆体边坡处理要求如下:
(1) 边坡处理设计要求根据需要分别列出排水、坡面支护和深层加固等处理方法中常用的处理措施,并规定如何合理选用这些处理方法,组成符合工程实际的综合处理方案。规定可采用的具体处理措施时,要注意与土坡处理措施的异同。
(2) 边坡处理的开挖减载、排水、坡面支护和深层加固方法中,对于技术问题较复杂的某些处理措施,可参照土坡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定该措施的适用条件、要注意的问题和主要计算内容。
(3) 边坡稳定分析要求从短期及长期稳定性两方面考虑,边坡稳定性通常与垃圾堆体的沉降速率、抗剪参数、坡高、坡角、重力密度及孔隙水应力等因素有关。
13.2.3 本条是关于不同最终封场覆盖结构要求的规定。
排气层宜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采用粒径为25mm~50mm、导排性能好、抗腐蚀的粗粒多孔材料,渗透系数要求大于1×10-2cm/s。边坡排气层宜采用与粗粒或多孔材料等效的土工复合排水网。
条文中的“黏土层”在投入使用前要求进行平整压实。黏土层压实度不得小于90%,黏土层平整度要求达到每平方米黏土层误差不得大于2cm。在设计黏土层时要求考虑如沉降、干裂缝以及冻融循环等破坏因素。
条文中的“土工膜”,宜与防渗土工膜紧密连接。
排水层宜采用粗粒或多孔材料,排水层渗透系数要求大于1×10-2cm/s,以保证足够的导水性能,保证施加于下层衬里的水头小于排水层厚度。边坡排水层要求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设计排水层时,要求尽量减少降水在底部和低渗透水层接触的时间,从而减少降水到达填埋物的可能性。通过顶层渗入的降水可被截住并很快排出,并流到坡脚的排水沟中。
封场边坡的坡度较大,直接采用卵石等作为排水层、排气层则覆盖稳定难以保证,需要以网格作为骨架进行固定,所以规定采用土工复合排水网或加筋土工网垫。
植被层坡度较大处宜采取表面固土措施。
条文中防渗层的“保护层”可采用黏土,也可采用GCL或非织造土工布。
(1) 黏土:厚度不宜小于30cm,渗透系数不大于1×10-5cm/s;
(2) GCL:厚度应大于5mm,渗透系数应小于1×10-7cm/s;
(3) 非织造土工布:规格不宜小于300g/m2。
13.2.4 本条是关于封场后实施生态恢复的规定。
生态恢复所用的植物类型宜选择浅根系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保证封场防渗膜不受损害。植物类型还要求适合填埋场环境并与填埋场周边的植物类型相似的植物。
(1) 根据填埋堆体稳定化程度,可按恢复初期、恢复中期、恢复后期三个时期分别选择植物类型:
1) 恢复初期,生长的植物以草本植物生长为主。
2) 恢复中期,生长的植物出现了乔、灌木植物。
3) 恢复后期,植物生长旺盛,包括各类草本、花卉、乔木、灌木等。
(2) 植被恢复各期可参考如下措施进行维护:
1) 恢复初期:堆体沉降较快造成的裂缝、沟坎、空洞等应充填密实,同时应清除积水,并补播草种、树种。
2) 恢复中期: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覆盖系统破损应及时修复,并补播草种、树种。
3) 恢复后期:定期修剪植被。
13.2.5 本条是关于封场后运行管理和环境与安全监测等内容的规定。
条文中的渗沥液处理直至填埋体稳定的判断,因垃圾成分的多样性与填埋工艺的不同,封场后渗沥液产生量和时间较难确定,宜根据监测数据判断。一般要求直到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中水污染物浓度连续两年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规定的限值。监测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2012中第9章的规定。
条文中的“环境与安全监测”主要包括:
(1) 大气监测: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执行。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规定执行。
(2) 填埋气监测: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的规定执行。
(3) 地表水监测: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要求按国家现行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的规定执行。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执行。
(4) 填埋物有机质监测:样品制备要求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 3039的规定执行。有机质含量的测定要求按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化学特性通用检测方法》CJ/T 96的规定执行。
(5) 植被调查:要求每隔2年对植物的覆盖度、植被高度、植被多样性进行检测分析。
13.2.6 本条是关于封场后进行水土保持的原则规定。
填埋场封场后宜对场区水土流失进行评价,其中由侵蚀引起的水土流失每公顷每年不宜超过5t。
条文中“相关维护工作”包括维护植被覆盖(修剪、施肥等)和保养表土(铺设防腐蚀织物、修整坡度等)。
13.2.7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封场后土地使用要求的规定。
填埋场场地稳定化判定要求可参考表28。
表28 填埋场场地稳定化判定要求
注:封场年限从填埋场封场后开始计算。
条文中的“土地利用”,按照不同利用方式要求满足国家相关环保标准要求。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利用可分为低度利用、中度利用和高度利用三类。
(1) 低度利用一般指人与场地非长期接触,主要方式有草地、林地、农地等。
(2) 中度利用指人与场地不定期接触,主要包括公园、运动场、野生动物园、高尔夫球场等。
(3) 高度利用一般指人与场地长期接触的建(构)筑物。
13.2.8 本条是关于老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的规定。
- 上一节:13.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13.3 填埋堆体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