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填埋堆体稳定性
13.3.1 填埋堆体的稳定性应考虑封场覆盖、堆体边坡及堆体沉降的稳定。
13.3.2 封场覆盖应进行滑动稳定性分析,确保封场覆盖层的安全稳定。
13.3.3 填埋堆体边坡的稳定性计算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中土坡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3.3.4 堆体沉降稳定宜根据沉降速率与封场年限来判断。
13.3.5 填埋场运行期间宜设置堆体沉降与渗沥液导流层水位监测设备设施,对填埋堆体典型断面的沉降、边坡侧向变形情况及渗沥液导流层水头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滑移等危险征兆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13.3.1 本条是关于堆体稳定性所包括内容的规定。
13.3.2 本条是关于封场覆盖稳定性分析的原则规定。
条文中“滑动稳定性分析”宜采用无限边坡分析方法。在进行覆盖稳定性分析时,要求考虑其最不利条件下的稳定性。封场覆盖稳定性安全系数(稳定系数)在1.25~1.5为宜。
13.3.3 本条是关于堆体边坡稳定性计算方法的规定。
边坡稳定分析要求从短期及长期稳定性两方面考虑,边坡稳定性通常与垃圾的抗剪参数、坡高、坡角、重力密度及孔隙水应力等因素有关。
堆体边坡稳定定性计算方法选用原则:
(1) 堆体边坡滑动面呈圆弧形时,宜采用简化毕肖普(Simplified Bishop)法和摩根斯顿-普赖斯法(Morgenstern-Price)进行抗滑稳定计算。
(2) 堆体边坡滑动面呈非圆弧形时,宜采用摩根斯顿-普赖斯法和不平衡推力传递法进行抗滑稳定计算。
(3) 边坡稳定性验算时,其稳定性系数要求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中表5.3.1的规定。
13.3.4 本条是关于堆体沉降稳定性判断的规定。
(1) 堆体沉降量由沉降时间得到沉降速率,进而通过沉降速率与封场年限判断堆体的稳定性。
(2) 填埋堆体沉降速率可作为填埋场场地稳定化利用类别的判定特征。填埋堆体沉降速率可根据沉降量与沉降历时计算。
(3) 堆体沉降量可通过监测或通过主固结沉降与次固结沉降计算得到。
13.3.5 本条是关于堆体沉降、导排层水头监测要求及应对措施的规定。
(1) 堆体沉降监测:
1) 填埋堆体沉降的监测内容包括堆体表层沉降、堆体深层不同深度沉降。
2) 堆体中的监测点宜采用30m~50m的网格布置,在不稳定的局部区域宜增加监测点的密度。
3) 沉降计算时监测点的选择要求沿几条选定的沉降线选择不同的监测点。
4) 监测周期宜为每月一次,若遇恶劣天气或意外事件,宜适当缩短监测周期。
(2) 渗沥液水位监测:见本规范第10.3.7条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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