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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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车载设备和设施

5.4.1  车辆应设置蓄电池,其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信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要求。用于地下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45min;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5.4.2  车辆内所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措施。

5.4.3  与道路交通混行的列车,应具备满足道路交通法规要求的前照灯、示宽灯、方向指示灯、尾灯和后视镜。

5.4.4  客室及司机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空调和采暖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客室内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3/h(按定员载荷计)。

    2  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客室内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3/h(按定员载荷计);司机室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m3/h。

    3  列车应设紧急通风装置。

    4  采暖系统应确保消防安全,采用电加热器时应有超温保护功能,电加热器不应对乘客造成伤害。

5.4.5  车辆至少应设置一处供轮椅停放的位置,并应有固定轮椅的装置;在车辆及车站站台的相应位置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5.4.6  车辆应设有应急照明。

5.4.7  车辆应具备下列通信设施和功能:

    1  广播报站和应急广播服务。

    2  司机与车站控制室、控制中心的通话设备。

    3  乘客与司机直接联系的通话设备。

    4  在无人驾驶模式中,乘客与控制中心联系的通信系统。

    5  紧急通信优先。

5.4.8  车辆上应具备下列应急设施或功能:

    1  司机室应至少设置1具灭火器;每个客室应至少设置2具灭火器。

    2  地下运行的编组列车,各车辆之间应贯通;当不设置纵向疏散平台时,列车两端应有应急疏散条件和相应设施。

    3  与道路交通混行的列车(车辆)应配备警示三角牌。

    4  单轨列车的客室车门应配备缓降装置;列车应能实施纵向救援和横向救援。

    5  无人驾驶的列车应配备人工操控列车的相关设备。

条文说明

5.4.1  规定了蓄电池的容量。地面高架线路,通常设置活窗,并可缓解应急通风问题,故时间可以短些;地下线路,通常设死窗,也难以缓解应急通风问题,故规定时间长些。与《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7928-2003相比,增加了“车门控制”项。

5.4.3  规定了与道路交通混行的车辆或列车应满足道路交通法规的要求。

5.4.4  根据《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7928-2003制定,规定了空调、通风和电热系统的基本要求。采用空调系统时的“新风”是指从车辆外取得的空气;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的“供风量”是指“新风”。

5.4.5  编组运行的列车轮椅停放位置在每辆车上应至少设置一处,有轨电车等非编组运行的列车,每列(辆)车上应至少设置一处,并应设置相应的装置,使轮椅能够安全停放。在车辆内外,以及车站站台的相应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方便乘轮椅者寻找。

5.4.6、5.4.7  规定了车辆设置应急照明、广播通信系统的基本要求。

5.4.8  本条第2款不适用于低地板车辆(列车)。由于低地板车辆的地板面较低,乘客可以直接从客室车门逃生,因此低地板车辆(列车)可以不在车辆(列车)两端另外设置应急疏散条件和相应设施。本条第5款中“应配备人工操控列车的相关设备”,是指为保证在特殊情况下列车能供进行人工驾驶作业而配置的简易人工驾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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