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0-2009
7.4 结构工程
7.4.2 设计使用年限是指在一般维护条件下,能保证主体结构工程正常使用的最低时段。具体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7.4.3 结构的净空尺寸,在满足轨道交通建筑限界或其他使用及施工工艺等要求的前提下,应考虑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和后期沉降等的影响,并留出必要的余量。
7.4.5 主要结构受力材料采用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也可选用金属材料。
7.4.9 城市轨道交通是以交通功能为主兼顾人民防空的工程,应在满足交通需求的前提下参照人民防空规范进行设计。充分利用轨道交通工程埋深较深、结构强度较高等有利条件,使兼顾人民防空设计增加的费用尽量降低,并通过平战转换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使其达到战时使用要求。
7.4.11 防水要充分考虑如何适应工程所处地域的复杂性问题,不同的施工方法,特殊的使用要求,应有与之相对应的、合理的防水措施。
7.4.12 防水等级的规定是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中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的规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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