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工业建筑物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是在构件鉴定评级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工业建筑物的特点,考虑到鉴定评级的可操作性及评级结果能准确地反映建筑结构状况,本标准将结构系统划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业建筑结构鉴定目的与内容的不同,鉴定评级的内容可能有所不同,在结构系统鉴定评级中包括安全性、使用性和可靠性等级评定,对于要求进行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评级的情况,可按本标准第7.2节~第7.4节的规定进行评级;需要进行结构系统可靠性评级时,则利用结构系统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级结果按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评级。
7.1.2 本条规定了结构系统可靠性等级评定的方法和原则,其所规定的主要原则为:
1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级以该系统的安全性为主,并注重正常使用性。考虑到当结构的使用性等级较低时,为保证正常的安全生产,也需要对结构进行处理使其能正常使用,因此在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确定为C级;其他情况,要以安全性等级确定,以便采取措施处理确保安全。
2 对位于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区域的结构系统,除考虑结构系统自身的可靠性外,还应充分考虑生产和使用上的高要求以及对人员安全和生产的影响,其可靠性评级可以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直接确定,或对本条第1款评定结果按此进行调整。
7.1.3 本条只规定了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的子系统,如屋盖系统、柱子系统、吊车梁系统等,进行单独鉴定评级的评定规定。
7.1.4 在工业建筑上部承重结构中,经常会出现因振动引起的疲劳、共振等安全问题和因振动影响结构正常使用甚至导致人员工作效率降低、影响人体健康等,需要对振动影响进行鉴定,为满足此要求,本标准附录F专门规定了进行振动影响鉴定的具体要求和评定规定。
7.1.5 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受使用荷载、累积损伤、疲劳、沉降等因素的影响,结构的可靠性状态在不断变化,对于一些复杂的结构体系,实际受力、变形状况与计算模型的出入较大;一般的鉴定工作基本在短时间内完成,对于随时间变化较明显的一些重要评级参数(应力状态、变形等)在鉴定期间无法确定,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观测时,宜进行结构工作状况监测,并通过监测数据对结构进行评定。本标准附录G专门规定了进行结构工作状况监测的具体要求和评定规定。
7.1.1 工业建筑物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是在构件鉴定评级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工业建筑物的特点,考虑到鉴定评级的可操作性及评级结果能准确地反映建筑结构状况,本标准将结构系统划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业建筑结构鉴定目的与内容的不同,鉴定评级的内容可能有所不同,在结构系统鉴定评级中包括安全性、使用性和可靠性等级评定,对于要求进行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评级的情况,可按本标准第7.2节~第7.4节的规定进行评级;需要进行结构系统可靠性评级时,则利用结构系统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评级结果按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评级。
7.1.2 本条规定了结构系统可靠性等级评定的方法和原则,其所规定的主要原则为:
1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级以该系统的安全性为主,并注重正常使用性。考虑到当结构的使用性等级较低时,为保证正常的安全生产,也需要对结构进行处理使其能正常使用,因此在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确定为C级;其他情况,要以安全性等级确定,以便采取措施处理确保安全。
2 对位于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区域的结构系统,除考虑结构系统自身的可靠性外,还应充分考虑生产和使用上的高要求以及对人员安全和生产的影响,其可靠性评级可以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直接确定,或对本条第1款评定结果按此进行调整。
7.1.3 本条只规定了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的子系统,如屋盖系统、柱子系统、吊车梁系统等,进行单独鉴定评级的评定规定。
7.1.4 在工业建筑上部承重结构中,经常会出现因振动引起的疲劳、共振等安全问题和因振动影响结构正常使用甚至导致人员工作效率降低、影响人体健康等,需要对振动影响进行鉴定,为满足此要求,本标准附录F专门规定了进行振动影响鉴定的具体要求和评定规定。
7.1.5 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受使用荷载、累积损伤、疲劳、沉降等因素的影响,结构的可靠性状态在不断变化,对于一些复杂的结构体系,实际受力、变形状况与计算模型的出入较大;一般的鉴定工作基本在短时间内完成,对于随时间变化较明显的一些重要评级参数(应力状态、变形等)在鉴定期间无法确定,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观测时,宜进行结构工作状况监测,并通过监测数据对结构进行评定。本标准附录G专门规定了进行结构工作状况监测的具体要求和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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