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5856-201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引言

0.1  总则

0.1.1  从保护人员和货物的目的出发,本标准制定了与仅载货电梯制造和安装相关的安全规范,以防止发生与使用人员、维护和紧急操作相关的事故的危险。

    本标准指出了仅载货电梯所涉及的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的程度。

0.1.2  以下为被保护的对象:

    a) 人员,例如:

        1)  操作者和使用人员;

        2) 维修人员;

        3) 仅载货电梯的井道、机器空间、滑轮间(如果有)外面附近区域的人员。

    b) 物体,例如:仅载货电梯的零部件和运载装置中的装载物。

    c) 建筑物(见o.2.4),例如:直接与仅载货电梯相关的建筑物。

0.2  原则

    制定本标准时,采用了下列原则。

0.2.1  本标准未重复列入适用于任何电气、机械及包括建筑构件防火保护在内的建筑物结构的通用技术规范。

0.2.2  本标准涉及了与井道和机器空间相关的基本安全要求,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建筑要求。

0.2.3  当部件因质量、尺寸和(或)形状原因用手不能移动时,则这些部件应:

    a)  设置可供提升装置吊运的附件;或

    b) 设计可与上述吊运附件相连接的件(如:采用螺纹孔);或

    c)  具有容易被标准型的提升设备缚系吊运的外形。

0.2.4  相关各方所作的协商应清晰明确,并应特别关注下列方面:

    a) 仅载货电梯的预定用途及其范围;

    b)  环境条件,包括周围照明;

    c)  土建工程问题。

0.3  假设

    已考虑了包含在一部完整的仅载货电梯内的每一零部件的可能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已制定了相应规范。

0.3.1  零部件是:

    a) 按照通常的工程实践和计算规范设计,并考虑所有失效形式;

    b) 具有可靠的机械和电气结构;

    c) 由足够强度和良好质量的材料制成,未使用石棉等有害材料。

0.3.2  机器有良好的维护和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以保持初始的安全水平。

0.3.3  本标准未规定IP防护等级的电气部件符合GB 4208-2008有关要求。

0.3.4  承载支撑件的设计能保证在0~100%额定载重量下仅载货电梯安全运行,同时考虑了可能的超载情况。

0.3.5  本标准对于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是:若电气安全装置完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其失效的可能性不必考虑。

0.3.6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员可能做出某种鲁莽动作,本标准没有考虑同时发生两种鲁莽动作的可  能性和(或)违反仅载货电梯使用说明的情况。

0.3.7  维护人员已经过培训,并且他们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工作。如果在维修期间,一个使用人员通常不可接近的安全装置被有意置为无效状态,此时仅载货电梯的安全运行无保障,则按照符合GB/T 18775的维修规程采取了补充措施来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

0.3.8  所用的水平力:

    a)  静力:最小300 N;

    b)  撞击所产生的力:最小1000 N。

    这是一个人可能施加的作用力。

    装载和卸载时,如果使用动力驱动装置或手动驱动装置(见0.2.4),需考虑其可能施加的作用力的较大值。

0.3.9  除了下列各项以外,根据良好实例和标准要求制造的机械装置,在无法检查情况下,只要严格地按照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将不会损坏至濒临危险状态。

    根据仅载货电梯的种类,考虑下列机械故障:

    a) 悬挂装置的破断;

    b) 曳引轮上曳引绳失控滑移;

    c) 辅助绳、链和带的所有连接的破断和松弛;

    d) 参与对制动轮或盘制动的机电制动器机械零部件之一失效;

    e) 与主驱动机组和曳引轮有关的零部件失效;

    f) 液压系统(不包括液压缸)的破裂。

0.3.10  当运载装置速度在机械制动器动作瞬间仍与主电源频率相关时,则此时的速度假定不超过115%额定速度或相应的分级速度。

0.3.11  当设置了5.2.14要求的装置时,装有仅载货电梯的大楼管理机构,应能有效地响应应急报警,而没有不恰当的延时。

0.3.12  通常应提供用于提升较重设备的设施(见0.2.4)。

0.3.13  为了保证机器空间中设备的正常运行,机器空间中的环境温度假设保持在+5℃~+40℃之间。当温度超出此范围时,需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差异,如:加热或制冷(见0.2.4)。

0.3.14  仅载货电梯仅能由被授权人员和受过培训的人员使用。这可以通过钥匙操作的控制按钮、钥匙卡或类似的装置来实现,或仅载货电梯安装于仅受过培训的人员可到达的区域(见0.2.4)。

0.3.15  在维护和检查期间,如果防护装置不得不被拆除,其紧固件应与防护装置或设备保持在一起。

0.3.16  仅载货电梯的位置应设置为:使用人员可在合理的距离内,通过楼梯或其他方法方便地接近,以便到达不同的服务楼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