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和强制式以及液压驱动的仅载货电梯。仅载货电梯服务于永久固定的层站,仅用于运载货物,具有单一运载区域的运载装置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刚性导轨上运行。它安装于受限制区域和(或)仅由受过培训并得到授权的人员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大于300 kg、额定速度不大于1.0 m/s,且不用于运送人员的仅载货电梯。
本标准考虑了按照设计或在制造商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仅载货电梯时,所有与仅载货电梯有关的主要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见第4章)。
1.2 仅载货电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认为是可进人的:
a) 运载装置地板面积大于1.0m²;
b) 运载装置深度大于1.0 m;
c) 运载装置高度大于1.2 m。
在平台情况下,如果层门高度大于1.2 m,则认为是可进人的。
1.3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仅载货电梯:
a) A类,预期用途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 额定速度不大于0.3 m/s;
2) 提升高度不大于12 m。
b) B类,上述A类两个条件中只要有一个不满足时。
1.4 本标准未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潜在的爆炸环境、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危险物品的运输等)仅载货电梯需要满足的要求。
1.5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下列仅载货电梯:
1) 多于一个驱动主机;
2) 装载和卸载是自动的,或运载装置地板装有可移动装载和卸载的装置(如滚轮);
3) 以运送散装货物(如散沙、砂砾等)为目的。
b) 提升设备:如多于一个运载装置的提升设备、斗式升降机、施工升降机、船用提升设备、矿山卷扬设备、剧院舞台提升设备、因科研需要而特殊设计的临时装于实验室的仅载货提升设备、特殊设计的军用或警用的仅载货提升设备等。
c) 固定运行路径与垂直方向的倾斜角大于15°的设备。
d) 在运输、拆装和修理仅载货电梯过程中的安全性。
e) 除了门扇上的视窗外,在井道壁、机器空间墙壁、运载装置和层门使用透明材料。
f) 与安全相关的可编程电子系统的应用。
1.6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前制造的仅载货电梯。
1.7 本标准涉及的主要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见第4章)是依据GB/T 16856.1-2008确定的,但不包括:
a) 噪声;
b) 振动;
c) 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