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井道
5.2.1 通则
本章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仅载货电梯的井道。
仅载货电梯的对重或平衡重应与运载装置在同一个井道内。
5.2.2 井道的封闭
仅载货电梯应采用围壁与周围分开。
5.2.2.1 当A类仅载货电梯安装在受限制区域,且在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场合,围壁可以是有孔的,但:
a) 应符合GB 23821-2009表2的要求;
b) 不应由于异物通过围壁触及井道内的仅载货电梯设备而妨碍其运行。
5.2.2.2 在下列情况下,井道应由无孔的围壁、底板和顶板(见0.2.4)完全封闭:
a) B类仅载货电梯;
b) A类仅载货电梯未安装在受限制区域;
c) 仅载货电梯安装在要求井道有助于防止火灾的蔓延的建筑物区域中。
5.2.2.3 在无孔围壁上仅允许下列开口:
a) 层门开口;
b)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
c) 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
d) 通风孔;
e) 井道与机器空间(或滑轮间)之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口;
f) 符合5.2.10 的仅载货电梯或电梯之间隔障上的开孔。
5.2.3 检修门和垂直铰链检修活板门
5.2.3.1 除检修需要外,一般不应采用通往井道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
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尺寸应与其在井道内的位置和用途相适应。
5.2.3.2 检修门和垂直铰链检修活板门均不应向井道内开启。
5.2.3.2.1 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打开的锁,当上述门打开后,应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任何大于0.50 m×0.50 m的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5.2.3.2.2 只有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位置时,仅载货电梯才能运行。因此,应采用符合5.10.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上述门的关闭状态。该要求不适用于通往驱动主机及其附件的通道门,但适用于通往设置在井道内的限速器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如果有)。
5.2.3.3 A类仅载货电梯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符合GB 23821-2009表5的要求,B类仅载货电梯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是无孔的。他们应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
注:需考虑与建筑物相关的防火规范的要求(见0.2.4)。
5.2.3.4 应按照5.3.2的规定提供安全进入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通道。
5.2.4 井道通风
井道应适当通风。井道不能用于仅载货电梯以外的其他通风。
5.2.5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井道的结构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驱动主机施加的、安全钳动作瞬间经导轨施加的、由制造商为特殊用途而设计的运载装置的偏载产生的、通过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动作产生的等(见0.2.4)。
5.2.6 井道壁的强度
为保证仅载货电梯的安全运行,井道壁应具有如下机械强度:用一个至少300 N的力,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面的任何位置上,且均匀分布在5 cm²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井道壁应:
a) 无永久变形;
b) 弹性变形不大于15 mm。
见0.2.4、0.3.8和5.2.8。
5.2.7 底坑底面的强度
底坑底面应被设计成能承受所有的静载荷和动载荷,且应考虑可能承受的动能及惯性力,如安全钳、固定止停装置(无论是否具有缓冲作用)动作时所产生的力(见0.2.4和5.2.9)。
注:可考虑GB 7588-2003附录G表G.2给出的冲击系数K的值。
5.2.8 面对运载装置入口的层门与井道壁的结构和间距
5.2.8.1 运载装置地坎与层门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5 mm。
5.2.8.2 当运载装置入口处不满足5.5.1.2.3的规定时,面对运载装置入口的井道壁以及安装在该井道壁上的层门应:
a) 能够承受5.2.6规定的力;
b) 与运载装置地坎的距离符合5.2.8.1的规定;和
c) 对于面对运载装置入口的井道壁,至少在运载装置入口宽度两边各加25 mm和入口高度上下各加开锁区域的高度的表面区域应满足:
1) 连接到相邻门的门楣;或
2) 采用坚硬平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至少为6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不应小于20 mm。
5.2.8.3 当按照5.10.2.2的规定,开着门手动平层时,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垂直表面,其高度不应小于1/2开锁区域加上10 mm,宽度不应小于运载装置入口净宽度两边各加25 mm。
b) 该表面应是连续的,由平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或等效物。它能承受垂直作用于其上任一位置均匀分布在5 cm2圆形或方形面积上300 N的力,且应:
1) 无永久变形;
2) 弹性变形不大于10 mm。
c) 井道壁任何凸出物均不应超过5 mm。超过2 mm的凸出物应倒角,倒角与水平的夹角至少为75°。
5.2.8.4 当运载装置入口具有适当的保护措施(见5.5.1.2.3)时,层门地坎与面对运载装置的层门门扇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5 mm。
5.2.9 位于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如果在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井道底坑的底面应至少按5000 N/m2载荷设计,且应:
a) 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坚固桩墩;或
b) 在对重(平衡重)上设置安全钳。
注:仅载货电梯井道最好不设置在人员能到达的空间上面。
5.2.10 井道内的防护
5.2.10.1 在维护人员可进入的井道底部空间内,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至少采用下列防护中的一种:
a) 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 m处向上延伸到至少2.50 m的高度。其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 m。如果这种隔障是有孔的,则应遵循GB 23821-2009中4.2.4.1的要求。
b) 符合5.2.11.2.3.1a)3)的装置,限制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至少在底坑地面以上1.80 m的高度。
5.2.10.2 在装有多台仅载货电梯和(或)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的仅载货电梯和(或)电梯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置隔障。如果隔障是有孔的,则应符合 GB 23821-2009中4.2.4.1的要求。
5.2.10.2.1 该隔障应至少从运载装置、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 2.50 m的高度。
该隔障的宽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5.2.10.2.2 如果运载装置的顶部边缘与相邻仅载货电梯和(或)电梯的运动部件(运载装置或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等)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 m,该隔障应贯穿整个井道。
该隔障的宽度应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 m。
5.2.11 顶层空间和底坑
5.2.11.1 顶层空间
5.2.11.1.1 当无运载装置顶的运载装置停在其所能到达的最上端位置时,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a) 运载装置的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 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b)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 固定在运载装置围壁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 m,除2)所述及的部件外。
2) 导靴或滚轮、悬挂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如果有)和向上运行的液压缸组件(如柱塞头顶部等)的最高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 m。
c) 运载装置地板与井道顶最低部件之间的净高度应至少等于最高层站层门高度加0.10 m。任何情况下净高度均不应小于1.80 m。
5.2.11.1.2 对于有运载装置顶(见5.5.1.6)的运载装置:
a) 如果运载装置顶上未设置检修控制装置,则应在运载装置顶上设置满足5.10.2.4规定的停止装置,同时也应满足5.2.11.1.1 a)和5.2.11.1.1 b)的要求,作为例外5.2.11.1.1 b)1)规定的最小距离可减至0.10 m。
b) 如果运载装置顶上设置了检修控制装置,除了符合5.2.11.1.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1)或2)的规定,以及满足3)的规定:
1) 通过满足5.2.11.1.1[除5.2.11.1.2b)2)]规定的井道尺寸来实现;或
2) 通过满足L.1或L.2的规定来实现。
3) 当对重或平衡重停在其固定止停装置上或完全压在其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i) 符合5.5.1.6.1 尺寸要求的运载装置顶最高区域的水平面[不包括5.2.11.1.1b)2)述及的部件],与位于运载装置投影区域内的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 m;
ii) 运载装置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 m×0.60 m×0.80 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用悬挂绳(或链)直接系住的仅载货电梯,只要每根悬挂绳(或链)的中心线距长方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 m,则悬挂绳(或链)及其附件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内。
c) B类仅载货电梯应符合5.2.11.1.2b)的规定。
d) 对于A类强制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3 m/s的B类强制式仅载货电梯,运载装置从顶层层站向上运行,直至撞击到上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应小于0.2 m。
e) 对于额定速度大于0.3 m/s的B类强制式仅载货电梯,运载装置从顶层层站向上运行,直至撞击到上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应小于0.5 m。即使运载装置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也应一直有导向。
5.2.11.1.3 当运载装置停在其固定止停装置上或完全压在其缓冲器上时,对重或平衡重的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 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2.11.2 底坑
5.2.11.2.1 总则
井道下部应设置底坑,除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座、悬挂装置和导轨座以及排水装置外,底坑的底部应光滑平整。
在导轨支架、固定止停装置或缓冲器、隔障等安装竣工后,底坑不应漏水或渗水(见0.2.4)。
5.2.11.2.2 进入底坑
如果没有其他通道,为了便于检修人员安全地进入底坑,应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见GB 17888.3-2008),此装置不应凸入仅载货电梯运行的空间。
5.2.11.2.3 底坑空间
5.2.11.2.3.1 底坑深度和(或)躲避空间应满足下列a)或b)的规定:
a) 符合下述要求:
1) 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停在其固定止停装置上或完全压在其缓冲器上时,运载装置的最低部件与底坑或安装在底坑内的设备的最高部件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 mm。
2) 当有人员在底坑时,一个符合5.10.2.4 规定的停止装置应防止运载装置的运行。如果停止装置是手动操作的,应能从井道外通过打开进入底坑的通道门来操作。
3) 为了维护,应设置机械阻止装置,该装置应由符合5.10.1.2.2规定的安全触点进行电气检查,该机械阻止装置应设置在运载装置下方,起到固定止停装置的作用,以限制运载装置的行程,确保底坑地面与运载装置或其支撑构架的最低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8 m。
注:此装置可作为防止运载装置离开层站的装置(见5.6.2.3)。
——如果操作机械阻止装置的力大于200 N或EN 1005-3:2002要求较小的力,应设置动力操作;
——除符合5.6.2.3规定外,机械阻止装置的动作应能使设置在运载装置下方的指示灯燃亮,并且从底坑应是可见的;
——机械阻止装置应能承受至少3倍于满载运载装置的重量而无永久变形。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运载装置撞击该阻止装置,并停在该阻止装置上时,运载装置地面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
b) 当运载装置停在其固定止停装置或完全压在其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 m×0.60 m×1.00 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2) 底坑底面与运载装置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 m。下述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 m之内时,该距离可减小到0.10 m:
i) 夹紧装置钳体、棘爪装置、护脚板或垂直滑动门的部件与相邻的井道壁之间;
ii) 运载装置最低部件与导轨之间。
3)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如液压缸支座、管路和其他附件等),与运载装置的最低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 m,上述2)i)和2)ii)除外。
4) 底坑底面或安装在底坑的设备的顶部与倒装的液压缸的向下运行的柱塞头部组件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 m;但如果人员不可能误入柱塞头部组件下面(如按照5.2.10.1设置隔障防护),该垂直距离可从0.50 m减小到0.10 m。
5) 底坑底面与直接作用式液压仅载货电梯运载装置下的多级式液压缸最低导向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 m。
5.2.11.2.3.2 对于额定速度大于0.3 m/s的B类仅载货电梯,底坑深度与躲避空间应:
a) 符合5.2.11.2.3.1b)规定;或
b) 符合L.3规定。
5.2.11.2.4 底坑中的装置底坑内应设置:
a) 停止装置,该装置应在打开门进底坑时和在底坑地面上容易接近,且应符合5.10.2.4和7.1.9的规定。
b) 电源插座(见5.9.5.5.2)。
在B类仅载货电梯底坑中应设置控制井道灯的开关(见5.9.5.6.2),在开门进底坑时应易于接近该开关。
5.2.12 井道的专用
仅载货电梯井道应为仅载货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应设置与仅载货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井道内允许设置采暖设备,但不能用蒸气或高压水采暖。采暖设备的控制和调节装置应装在井道外面。
5.2.13 井道照明
为方便使用行灯照明,井道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插座(见0.2.4)。
运载装置顶被用作工作平台时(如B类仅载货电梯),井道内工作位置的照度应至少为50 lx,以便于检查和维护操作。
5.2.14 报警装置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运载装置或井道逃脱或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见0.2.4),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至少满足下列规定:
a) 由自动再充电设备供电,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也能为报警装置提供至少1 h的供电。
b) 能引起在仅载货电梯井道附近和(或)有救援人员出现的区域发出视觉和听觉信号报警的装置动作。声级视周围环境而定(见0.2.4),但不应小于60 dB(A)。
c) 易于识别和触及,即使在供电失效的情况下也是可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