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性能评定标准 GB/T50362-2022
7.3 建筑防火
7.3.1 建筑防火的评定应包括建筑设计、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灭火救援、消防电气5个分项,满分为60分。按照本标准附录G中表G.0.2的评定指标评分。
7.3.2 建筑设计(22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
评定方法:审查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设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现场核查。
7.3.3 建筑构造(13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建筑构件和管道井,防火墙,防火门(窗),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
评定方法:审查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设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认证证书、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及现场核查。
7.3.4 消防设施(15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灭火设施和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
评定方法:审查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设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图纸、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认证证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现场核查。
7.3.5 灭火救援(5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电梯。
评定方法:审查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设计文件及现场核查。
7.3.6 消防电气(5分)的评定内容应包括:消防电源和配电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评定方法:审查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设计文件、相关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现场核查。
条文说明
7.3.1 建筑防火的评定包括住宅在建筑设计、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灭火救援及消防电气5个方面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其主要依据是《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7.3.2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对于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要求,应评定住宅建筑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平面布置以及安全疏散等内容。
1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见表2,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五层及以上多层住宅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单层、二层住宅建筑耐火等级可采用四级。满足规范要求时可按低值取分,高于规范要求并满足本标准表G.0.2中要求时可按高值取分。
评定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通过审查消防验收意见书、设计资料、建筑构件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现场核查的方法评定住宅各类构件实际达到的耐火极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对于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规定见表3。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住宅建筑按表3或《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进行防火设计均可。
注:1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执行,见表4。
3 防火分区作为最基本的防火单元,是为防止局部火灾迅速扩大蔓延的一项防火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对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给出了规定,见表5。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4 考虑到目前住宅建筑多涉及地下室、地下车库和商业服务网点合建的情况,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对平面布置进行评定。
5 安全疏散包括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安全疏散路径等内容,安全出口设置数量、楼梯间形式、安全疏散距离以及安全出口、户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的净宽等指标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进行评定。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2)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21m但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4)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6的规定。
注:1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安全疏散宽度要求如下: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m。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安全疏散及火灾扑救都较为困难,因此提倡在每户内设置一个具有相对安全性能的房间,以满足人员避难需求,该房间内外墙体、房间门及外窗应满足一定的防火要求。
7.3.3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对于住宅建筑本项评定包括防火构件和管道井、防火墙、防火门(窗)以及建筑保温与装饰等内容。
7.3.6 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为保障消防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消防电源及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1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要求,为阻止火势在建筑外立面上的蔓延,要求建筑外立面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m;小于1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等级,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 住宅建筑中的电梯井、管道井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受高温和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容易导致起火后楼板或墙体出现孔洞,成为火势和烟气蔓延的途径,因此要求其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在管道贯穿部位采用阻火圈和防火封堵等。
4)建筑内的垃圾道应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并应符合《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2011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3 住宅建筑中,防火门(窗)的设置和功能要求应依据国家标准进行评定。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应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实施型式认可的产品应提供型式认可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供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
4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条的规定:建筑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并对不同高度不同场所建筑的保温系统作了明确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2条对外墙装饰材料进行了规定: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当符合规范要求时认为达标,超出规范规定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时,认为安全性有所提高,因此相应提高分值。
7.3.4 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等的规定。本部分对住宅建筑内消防设施设置及功能提出要求,为保证消防系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内使用的消防产品应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并提供有效期内(一年)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1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1m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井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室内消火栓。
2 灭火设施包括灭火器、轻便消防水龙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提高住宅建筑初期火灾时居民的灭火自救能力,提倡建筑内配置灭火器,高层住宅户内配置轻便消防水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火灾规模具有非常显著的抑制作用,提倡100m以下的高层住宅建筑中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高值取分。不具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时,可考虑选择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建筑进行保护。
3 依据住宅建筑高度不同,我国现行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了区分要求。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提倡在住宅建筑尤其是高层住宅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户内设置火灾探测器有利于火灾发生初期提醒住户火情并迅速逃生,多层住宅可在套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器。
3 依据住宅建筑高度不同,我国现行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了区分要求。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提倡在住宅建筑尤其是高层住宅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户内设置火灾探测器有利于火灾发生初期提醒住户火情并迅速逃生,多层住宅可在套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器。
4 采用自然排烟(防烟)的住宅建筑,自然排烟口的形式、位置、面积、朝向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提供可证明的检验报告。设置了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住宅建筑,应保证防烟系统加压送风量、排烟系统机械排烟量以及相关控制功能等符合规范要求,并提供可证明的检验报告。
7.3.5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要求,高层住宅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设置消防电梯,提升消防队员灭火作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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