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施工科学管理、技术进步,统一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的工程交接验收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与工程交接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或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深化设计均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确认。
1.0.4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促进电气照明装置施工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并与现行的国家政策配套,制定本规范。
1.0.2 本条文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条文中“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该文件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查、批准手续。如由于现场情况变化,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和修正,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证确认,即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同理,如工程招标文件要约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要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同样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批准。
1.0.4 本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虽然制定规范时,已注意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使之不违反且遵守或协调一致,但在执行本规范时其他相关规定可能调整,尤其国家颁发的产品制造技术标准、技术条件,是随技术进步而与时俱进不断修正的,相应的安装要求也会不断更新,因而必须在执行本规范时加以密切关注。第二,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必将使生产力迅猛发展,尤其在加入WTO后,产品制造和技术管理趋向国际化更为凸显,要求相应的管理同步更迭和修正,导致已文件化的规范会有落后不适应的趋势,要求执行规范时必须有动态观念,才能保持执行规范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