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工业建筑物的鉴定评级
8.0.1 工业建筑物可按所划分的鉴定单元进行可靠性等级评定。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按下列原则评定。
1 当围护结构系统与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可靠性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作为该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
2 当围护结构系统比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可靠性等级低两级时,可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一级作为该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
3 当围护结构系统比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可靠性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一级或降两级作为该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
8.0.2 工业建筑物可按所划分的鉴定单元进行安全性等级评定。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按下列原则评定:
1 当围护结构系统与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作为该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 当围护结构系统比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安全性等级低两级时,可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一级作为该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3 当围护结构系统比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安全性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一级或降两级作为该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8.0.3 工业建筑物可按所划分的鉴定单元进行使用性等级评定。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可按三个结构系统中最低的等级确定。
8.0.1 根据以往的工程鉴定经验和实际需要,由于实际结构所处地基情况和使用荷载环境等因素的不同,结构的损伤程度、影响安全和使用的因素会有所不同,存在按整体建筑物可靠性评级结果不能准确反映实际状况的情况,因此,工业建筑物鉴定根据建筑的结构类型特点、生产工艺布置及使用要求、损伤情况等,将工业建筑物按整体、区段(如通常按变形缝所划分的一个或多个区段),每个区段作为一个鉴定单元,并按鉴定单元给出鉴定评级结果。这样,鉴定评级比较灵活、实用,既能评定出准确反映结构实际状况的结果,同时又不使鉴定评级的工作量过大。
工业建筑物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是在该鉴定单元结构系统可靠性评级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鉴定单元结构系统的评级结果A、B、C、D四个级别分别对应鉴定单元的鉴定结果一、二、三、四这四个级别。按照工业建筑结构的特点,参照一些企业的工业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评级的原则以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为主,兼顾围护结构进行综合判定,以确保工业建筑结构的安全正常使用,满足既有工业建筑技术管理的需要。
当围护结构系统比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围护结构实际损伤严重程度,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一级或降两级作为该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这里围护结构如果为承重的围护结构,则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两级评定。如果为非承重的围护结构,则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一级评定。
8.0.2 本标准第3.1.4条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工业建筑物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工业建筑物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是在该鉴定单元结构系统安全性评级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条给出了其中工业建筑物鉴定单元仅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原则。
8.0.3 从分析大量工业建筑工程技术鉴定(包括工程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项目来看,其中95%以上的鉴定项目是以解决安全性(包括整体稳定性)问题为主并注重适用性和耐久性问题;只有不到5%的工程项目仅为了解决结构的裂缝或变形等适用性问题进行鉴定。因此,为保证本鉴定标准的完整性本条给出了工业建筑鉴定单元使用性鉴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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