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三级配电,宜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
6.1.2 低压配电系统不宜采用链式配电。当部分用电设备距离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
6.1.3 消防等重要负荷应由总配电箱专用回路直接供电,并不得接入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
6.1.4 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
6.1.5 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6.1.6 用电设备端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照明:宜为+5-10%额定电压;
2 一般用途电机:宜为±5%额定电压;
3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额定电压。
6.1.1 一般施工现场的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三级配电,因为配电级数过多将给开关的选择性整定带来困难,但在很多情况下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中不超过三级很难做到。因此,当向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适当增加配电级数,但不宜过多。对于小型施工现场采用二级配电也是允许的。本规范所指的三级配电是: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
配电箱中电源进线保护电器和出线回路保护电器,由于在一个箱体内,按一级配电处理。变配电室、箱式变电站中,电源直接引自变压器的低压进线柜及馈出柜,统称为总配电箱;如施工现场为低压供电,第一个配电柜或配电箱,亦称为总配电箱。
6.1.2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链式配电是指将供电线路分为若干段,前后段电缆均接在配电箱总断路器的上口端子处,依此至最后一级配电箱。
6.1.3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往往会有一些非常重要的负荷,如:消防水泵等,由于对供电可靠性要求比较高,因此,要求由总配电箱的专用回路直接供电。消防负荷不能接入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是因为一旦出现火灾等危及人员生命的事故,保证消防设备能够继续供电、正常运转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仅仅用于报警,是可以接入的。
6.1.4 设专用配电箱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用电的可靠性。
6.1.5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故规定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6.1.6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052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目的是为保证用电设备能够安全、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