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86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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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new lifts in existing building

GB 28621-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9日    

实施时间:2013年05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2章、第3章、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EN 81-21:2009《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载客和载货电梯第21部分:现有建筑物中的新乘客电梯和客货电梯》(英文版)。

    本标准与EN 81-21:2009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

        ·用GB/T 2893.1-2004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ISO 3864-1:2002,MOD)代替ISO 3864-1:2002。

        ·用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EN 81-1:1998,MOD)代替EN 81-1:1998。

        ·用GB 21240-2007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EN 81-2:1998,MOD)代替EN 81-2:1998。

        ·删除了未引用的EN 81-1:1998/A1:2005、EN 81-2:1998/A1:2005、EN 81-1:1998/A2:2004、EN 81-2:1998/A2:2004和EN 81-71:2005。

        ·将EN 81-21:2009参考文献中的EN ISO 13857:2008和EN ISO 14121-1:2007分别用国内文件GB 23821-2009 (ISO 13857:2008,IDT)和GB/T 16856.1-2008 (ISO 14121-1:2007,IDT)代替,按照GB/T 1.1-2009将这些文件列入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

    ——本标准5.8.2 b)4)中用“在失电的情况下(断电或隔离),当轿厢位于完全压缩缓冲器的位置到最低层站地坎以上不大于1m的区域以外时,轿厢护脚板应能自动伸展到完全伸展的位置”代替了EN 81-21:2009的“在失电的情况下(断电或隔离),轿厢护脚板应能自动伸展到完全伸展的位置”,在不影响电梯的安全性条件下,防止轿厢护脚板在底坑附近伸展时被损坏,也提高了可操作性。

    ——删除了EN 81-21:2009附录A表A.1的SIL列,以便与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附录A对应的表相协调。

    本标准与EN 81-21:2009相比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删除了EN 81-21:2009引言中不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

    ——本标准第1章中增加了有关“电梯”的注,以适用于我国国情和便于理解与执行。

    ——本标准增加了表1的脚注a,以说明该表序号的含义。

    ——本标准5.4中用“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6.1.2”代替了EN 81-21:2009的“EN 81-1:1998/A2:2004和EN  81-2:1998/A2:2004中6.7.2”,因为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6.1.2与EN 81-1:1998/A2:2004和EN 81-2:1998/A2:2004中6.7.2的技术要求基本相同,修改后与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相协调,便于使用。

    ——本标准5.9中用“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6.3.2.1”代替EN 81-21:2009的“EN 81-1:1998/A2:2004和EN 81-2:1998/A2:2004中6.3.3.1”;5.10中用“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6.3.3.1”代替了EN 81-21:2009的“EN 81-1:1998/A2:2004和EN 81-2:1998/A2:2004中6.3.4.1”;5.11中用“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6.3.3.2”代替EN 81-21:2009的“EN 81-1:1998/A2:2004和EN 81-2:1998/A2:2004中6.3.4.2”;5.12中用“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6.4.2.2.2”代替EN 81-21:2009    的“EN 81-1:1998/A2:2004和EN 81-2:1998/A2:2004中6.7.1.2.4”;5.13中用“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6.4.3.2”代替EN 81-21:2009的“EN 81-1:1998/A2:2004和EN 81-2:1998/A2:2004中6.7.1.3.2”,因为他们对应的条款内容相同,便于使用。

    ——删除了EN 81-21:2009附录ZA(资料性附录),因其不适合我国国情且其存在与否对本标准的理解和使用没有任何影响。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96)提出和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申龙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优耐德电梯有限公司、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凤旺、朱维良、刘建军、王军、石毅、马依萍、曹英姿、温爱民、冯宝祥、庞秀玲、惠志全、陶宪德、常晓清、佘昆、陆宏伟、贺云朗、孟庆东、唐志荣、唐林钟、胥文明、马凌云。

引言

    根据GB/T 15706.1-2007,本标准属于C类标准。

    本标准所涉及的机械以及所涵盖的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的范围在本标准的范围中给出。

    当本C类标准的要求与A类标准或B类标准中的要求不同时,对于已按照本C类标准设计和制造的机器,本C类标准中的要求优先于其他标准中的要求。

    由于某些原因(例如:现有建筑物结构限制),GB 7588-2003或GB 21240-2007的某些要求不能满足时,可应用本标准相应的要求。

    本标准主要针对因现场条件减小的顶部和底部间距。所采用的安全原则基于两级实现:首先操作电气开关中断轿厢运行;其次对电梯轿厢进行机械制动。

    在起草本标准时,对于减小的顶部和底部间距,考虑了下列情况:

    a) 除防止误操作的方法不可用的极少数情况外(如:电梯维修和安装过程中,安全装置不起作用的情况),仅依靠符合程序的操作来降低风险的措施被视为不可接受。

    b) 降低风险的措施应是自动动作的(不需任何干预),或者在采用了防止误操作措施后可以为手动动作,或者是它们两者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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