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ater saving for iron and steel enterprises
GB 50506-200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6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6-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5、3.0.7、3.0.10、3.0.15、6.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节水减排”为核心,认真贯彻“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的指导思想,通过有针对性的钢铁企业调查和资料收集,总结近年来钢铁企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节水经验,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企业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召开多次专题技术研讨会,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多次修改,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源,生产工序,循环水处理系统,软化水、除盐水系统,废水回收利用,雨水利用,防漏、防渗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国家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设计研究院
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钢铁总公司设计院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环保部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刘全金 阎国荣 任建平 曾昭成 江开伟 万焕堂 李良 尹君贤 张福林 杜长仁 刘欢 周光升 许志蕾 刘义 李增强 刘生沛 郭光平 舒宗汉 王泽慜 储瑞麟
主要审查人:回克钢 于水利 熊家晴 张建华 郭颖 孙晓杰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下编制原则:以“节水减排”为核心,认真贯彻“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的指导思想;广泛收集生产单位的实际情况,深入了解生产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使纳入规范条文的内容成熟且行之有效;认真研究国内外近年来钢铁企业节水技术和经验,积极采纳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标准;体现企业加快改造或淘汰落后的耗水量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促进节水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工序节水是节水源头,从节水技术角度明确推荐采用或逐步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在水源选择或开发上体现优先考虑地表水,其次是地下水,地表水中优先考虑海水、雨水、城市再生水,其次是河水、水库、湖泊等;企业自建废水处理回收系统是企业实现“零”排放、降低吨钢取水量的前提条件;贯彻和体现吨钢取水量作为钢铁企业节水的主要考核指标,吨钢生产用水量指标及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将作为参考考核指标。
本规范编制工作从2005年4月启动,历经三年多时间完成。期间主要完成工作包括筹建编制组、编制工作大纲、调研及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
编制组筹建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组织下完成,考虑到该规范是我国第一部节水规范,为使规范具有先进性、可操作性、可实施性,编制组由8家钢铁设计研究单位和6家钢铁企业组成。在设计单位选择上,重点考虑所选单位能涵盖钢铁企业所有设计领域,即采矿、选矿、原料场、烧结、焦化、炼铁、炼钢、轧钢等。在钢铁企业选择上,重点考虑企业规模大小、地理位置、丰水贫水、节水技术和措施的应用及其取得成效等因素。
编制规范第一手资料主要来自钢铁企业,在调研钢铁企业单位选择上主要考虑企业建设历史、地理位置、生产规模、产品结构、节水技术及措施的应用与开发、节水意识及其管理水平等,拟定对宝钢、武钢、鞍钢、本钢、济钢、邯钢、太钢、包钢等8个钢铁企业进行重点调研,完成了调研报告。
征求意见稿编制始终贯彻“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的指导思想,将“节水减排”贯穿规范整个章节。不用水、少用水、循环用水是节约用水、合理有效使用水资源的关键;同样,废水回用、减少排污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水质型水资源浪费的关键。征求意见稿内容除涵盖给排水专业节水设计范围外,还包含生产工序节水设计。生产工序节水章节内容约占整个规范内容的38%,是对钢铁企业各专业设计的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由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在网上发布征求意见,同时用信函方式邀请参编单位以外的设计单位、钢铁协会、企业有关专家对条文进行审查。编制组对征求意见阶段返回的110多条建议和意见进一步论证、达成共识,对规范中相关条文进行修改,最终形成送审稿。
送审稿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组织召开审查会,邀请参编单位以外的钢铁企业、冶金设计院、大学等单位的8名专家进行评审,编制组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论证、确认,完善规范条文,形成报批稿。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取水定额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GB/T 18916.2-2002中规定的钢铁企业吨钢(吨产品)取水量定额指标,不适用于钢铁企业规划、设计采用的吨钢(吨产品)取水量控制指标。因此,本规范重新对钢铁企业吨钢(吨产品)取水量控制指标进行规定,作为钢铁企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用水量的控制指标。
吨钢(吨产品)取水量控制指标是在全国各地钢铁企业统计用水量的基础上,参考原建设部主持编制的以(84)城公字460号文件发布试行的《工业用水量定额(试行)》,并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大小、地理分布位置及其用水发展趋势、编制单位多年工程设计经验等因素确定的,是针对综合钢铁企业总体规划、总体设计吨钢取水量的控制指标。但对吨钢取水量在各生产工序中的分配,规范没有作明确规定。这主要考虑各生产工序不可能都建废水回用设施或都可以使用回用水以降低取水量。这会导致各生产工序单独设计时,较难准确控制吨钢取水量指标,有的工序吨钢取水量指标会偏高。
本规范吨钢(吨产品)取水量统计计算方法仍采用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取水定额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GB/T 18916.2-2002的规定,除考虑生产用水外还包括生活用水,但以往钢铁企业统计用水量时一般不包括生活用水量。
本规范在编制时没有将海水利用单列为一个章节来论述,主要考虑海水利用在钢铁企业业绩较少,技术不够成熟。但海水利用在其他行业应用较广,在钢铁企业应用应该很容易推广,只是时间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节水一般不受重视,考虑本规范为第一部节水设计规范,因此规范条文中定性规定较多,定量规定相对较少。
鉴于本规范是初次编制,规范中吨钢(吨产品)取(用)水量控制指标需要在执行中证实和完善。及时跟踪了解规范使用情况、为完善修订规范搜集第一手资料是今后的主要工作。
为了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编写了《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