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管道的焊接
6.2.1 管子焊接的坡口和对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口的形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的规定,无规定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
2 Ⅰ、Ⅱ级焊缝和不锈钢的坡口,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
3 管子对接焊口应使内壁齐平;钢管内壁错边量不应超过壁厚的10%,且不应大于2mm;铜及铜合金、钛管内壁错边量不应超过壁厚的10%,且不应大于1mm;
4 管子连接时,不得釆用强力对口、加热管子和加偏心垫等方法消除接口端面的偏差。
6.2.2 管子采用法兰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划痕、斑点等缺陷;
2 法兰面应垂直于管子轴线,不得采用加偏垫或强力拧紧法兰一侧螺栓的方法;
3 除设计图样要求外,法兰螺栓孔中心线不得与管子的铅垂、水平中心线相重合,应按图6.2.2-1所示对称布置;
4 两接管法兰连接应保持同轴,且应保证螺栓能自由穿入;
5 管子插入法兰的焊接(图6.2.2-2),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侧焊脚高宜为管壁厚的1.0~1.4倍;
2)内侧焊脚高宜为管壁厚的0.75~1.0倍;
3)插入管端与法兰端面的距离,宜高出内侧焊脚高的0~2mm。
6 法兰联接应使用同一规格的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紧固螺栓时应对称、均匀的进行;紧固后螺纹外露长度,不应大于螺距的2~3倍。
6.2.3 管道对接焊缝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应设在管子的直管段上,且不得设在墙洞、基础内和隐蔽的地方;
2 焊缝的中心平面至弯曲管处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外径,且不应小于100mm;与支架的距离应大于50mm;
3 同一管段上两焊缝中心平面间的距离,当管子公称直径小于150mm时,不应小于管子外径;公称直径大于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150mm。
6.2.4 管道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接前应按母材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使用的工作压力、温度和介质等正确地选用焊条、焊丝和焊接工艺并制定焊接作业指导书;
2 液压、润滑钢管焊接时,必须用钨极氩弧焊或钨极氩弧焊打底,压力大于21MPa时,应同时在管内通入5L/min的氩气;其他管路焊接宜采用钨极氩弧焊或钨极氩弧焊打底;
3 焊条、焊丝应按规定烘干,使用中应保持焊条、焊丝的干燥;
4 焊前预热及焊后热处理温度,应符合设计或焊接作业指导书及焊前试验的规定;
5 定位焊缝焊完后,应清除焊渣,对定位焊进行检查,并应在去除其缺陷后进行焊接;
6 严禁用管路作为焊接地线。
6.2.5 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规定焊接接头系数为1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的焊缝,其外观质量不得低于表6.2.5中Ⅱ级的规定;
2 设计规定进行局部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的焊缝,其外观质量不得低于表6.2.5中Ⅲ级的规定;
3 不需要无损检测的焊缝,其外观质量不得低于表6.2.5中Ⅳ级的规定。
6.2.6 焊缝的无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无损检测的抽检数量和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或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3 按规定抽检的无损检测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检该焊工的焊缝数量,当仍不合格时,应对其全部焊缝进行无损检测。
原规范将“管道焊接和安装”两方面的条文合在一起,现将管道的焊接单独列为6.2节;在原规范条文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常用管子坡口的形式,法兰焊接的要求、对接焊的位置规定、焊缝的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等内容;分别修订为第6.2.1~6.2.6条的内容,其中第6.2.2条法兰连接在管路中应用很广,但法兰与管子的焊接上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弊端,故单独列一条以便纠正存在的问题,其中第3款“除特殊要求外,法兰螺栓孔中心线不得与管子的铅垂、水平中心线相重合。”因为法兰螺栓孔中心线与管子铅垂、水平中心线相重合,将会降低法兰在铅垂、水平方向上截面的强度。故作出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