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F 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鉴定
F.0.1 当动力机器、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需要进行鉴定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现场调查检测:
1 调查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的影响范围;
2 检查振动对人员正常活动、设备仪器正常工作以及结构和装饰层的影响情况;
3 需要时进行振动源的动力特性、结构振动响应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
F.0.2 当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的影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安全性等级评定:
1 结构产生共振现象;
2 结构振动幅值较大或疲劳强度不足,影响结构安全。
F.0.3 进行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评定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由于振动产生的动力荷载进行结构分析和验算,根据检测和验算分析结果按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评定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仅进行振动对结构安全影响评定而未做常规可靠性鉴定时,振动影响涉及整个结构体系或其中某种构件,其评定结果即为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安全性等级;
2 当考虑振动对结构安全的影响且参与上部承重结构的常规鉴定评级时,可将其影响评定结果参与本标准第7.3节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的相应规定评定等级。
F.0.4 当上部承重结构产生的振动对人体健康、设备仪器正常工作以及结构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进行结构振动的使用件等级评定。
F.0.5 当进行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评定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振动影响分析,根据检测和分析结果按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评定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振动的使用性等级可按表F.0.5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结构振动的使用性等级;
2 当仅进行振动对结构正常使用影响评定而未做常规可靠性鉴定时,振动影响涉及整个结构体系或其中某种构件,其评定结果即为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使用性等级;
3 当考虑振动影响结构正常使用且参与上部承重结构的常规鉴定评级时,可将其影响评定结果参与本标准第7.3节有关上部承重结构使用性等级的相关规定评定等级。
表F.0.5 结构振动使用性等级评定
注:1 振动对设备仪器与人体健康的影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 50868执行;
2 评定时,可根据振动对结构影响的严重程度进行调整,但调整不应超过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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