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G 结构工作状况监测与评定
G.0.1 结构工作状况监测应包括实时状态监测和状态参数监测两种类型。监测内容应包括结构倾斜及沉降变形监测、关键部位应力应变监测、变形监测、裂缝及锈蚀状况监测、结构或构件动态性能监测、结构周边环境监测或结构可靠性鉴定需要的其他参数监测等。
G.0.2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根据结构状况和生产使用要求等进行结构工作状况监测:
1 基础沉降或结构变形不稳定且变化趋势不明确;
2 结构荷载与受力状态复杂,在一般鉴定期间无法确定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评定所需要的参数范围与变化规律;
3 为保障结构安全和生产使用要求,需要对结构关键部位工作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或需要根据监测数据对结构进行维护、处理等。
G.0.3 结构工作状况监测应按下列要求制定监测方案:
1 根据结构特点和鉴定评级需要,选择确定监测参量、监测点数量、位置与监测时间。
2 根据结构上的作用特性,对可能出现的受力与变形状态进行结构分析。需要时,宜按本标准第3.3.1条规定的鉴定评级标准,确定结构安全性和使用性级别所对应的监测数据范围和预警值。
3 根据监测量可能的变化或实时监测要求、监测时间等选择合适的监测传感系统。监测系统使用的传感器和仪器在使用温度范围、抗干扰性能等方面应具有良好的长期稳定性,其测量精度、量程、采样频率应满足监测量的变化频率和范围要求,安装使用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4 对结构工作状况进行实时监控时,其监测系统、软件应具有实时状态数据显示、历史数据自动存储和预警的功能。
G.0.4 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对监测网络系统与监测软件的工作性能和稳定性进行调试,系统的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额定生产工作日与监测时间10%的较小者。
G.0.5 需要利用监测数据对结构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进行评定时,应根据监测数据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结构分析与校核,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 监测数据宜作为标准荷载作用效应,在计入监测前已有作用效应,应按鉴定结构可靠度水平要求和实际监测工况的涵盖范围,对监测数据进行组合调整。
2 当仅对结构进行专门监测评定而未做常规可靠性鉴定时,其评定结果即为所监测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对结构工作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时,监测系统宜实时给出监测评定结果;
2)当结构上的作用具有明显的周期性时,应通过一个作用周期和不同周期间的监测数据及其变化对结构进行评定;
3)对不具有周期性作用的结构进行监测评定时,宜根据监测数据的变化速率及其极值对结构进行评定。
3 当监测数据参与结构的常规鉴定评级时,可将组合调整后的监测数据参与本标准第6章和第7章的安全性、使用性和可靠性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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