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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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污泥处理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污泥消化、污泥干化、污泥发酵、污泥焚烧等污泥处理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污泥处理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1.2~7.1.7条的规定。

8.1.3  污泥处理泵类设备、鼓风设备、压缩设备、除臭设备、浓缩脱水设备和闸、阀门等通用设备安装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1.1  本章的污泥处理设备包括钢制消化池、消化池搅拌设备、热交换器设备、沼气脱硫设备、沼气柜、沼气锅炉、沼气发电机、沼气鼓风机、沼气火炬、混料机、布料机、带式输送机、筛分机、翻抛机、污泥贮仓、污泥干化设备、悬斗输送机、干泥料仓、污泥焚烧设备、消烟除尘设备等。其中消化池搅拌设备包括机械搅拌设备、沼气搅拌设备,沼气脱硫设备包括干式脱硫设备、湿式脱硫设备、生物脱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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