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 GB505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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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采矿

5.1.1  对产尘点洒水喷雾降尘,应根据产尘量大小选用不同规格的喷雾器,不应用供水管直接洒水。

5.1.2  井下排出的地下水,其水质达到生产用水使用要求或经处理后达到生产用水使用要求时,宜作为生产水水源。

5.1.3  山坡露天矿的穿孔设备宜选用干式捕尘器。

5.1.4  集中供风的空气压缩机站宜选择风冷式空气压缩机。当选择水冷式空气压缩机时,应采用循环水冷却。

5.1.5  露天开采的辅助原料矿山,矿石破碎作业洗矿水应采用循环水。

条文说明

5.1.2  井下排出的矿坑水,水中固体悬浮物一般含量较大,pH值较高,为延长采矿设备和管网寿命,应进行处理后才能用作井下用水水源。

5.1.5  辅助原料矿山一般都建矿石破碎车间,其耗水量包括采装运和洗矿耗水量。洗矿用水量比例较大。洗矿不采用循环水时,吨矿岩耗水量在2m3~3.5m3。洗矿采用循环水时,耗水量可大大降低,如某厂石灰石矿吨矿岩耗水量为0.58m3~0.82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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