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检测管理
4.4.1 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按管理体系运行。
4.4.2 检测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发现技术管理中的不足并进行改正。
4.4.3 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对工程检测活动各阶段中产生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维护和使用。
4.4.4 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宜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并宜在网络环境下运行。
4.4.5 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可靠;并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系统与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
4.4.6 应用软件应符合软件工程的基本要求,应经过相关机构的评审鉴定,满足检测功能要求,具备相应的功能模块,并应定期进行论证。
4.4.7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功能应满足相关检测项目所涉及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技术规范更新时,系统应及时升级更新。
4.4.8 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主要技术工作:
1 按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的情况;
2 遵守检测技术条件(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和检测程序等)的情况;
3 执行检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4 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包括工作行为、人员资格、检测设备及其状态、设施及环境条件、检测程序、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
5 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事项。
4.4.9 检测机构应定期作比对试验,当地管理部门有要求的,并应按要求参加本地区组织的能力验证。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4.4.1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具备了相应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的硬件条件,还应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才能保证技术能力发挥作用。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数据结论准确,保证提供正确的检测结果。
4.4.2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要有自身的监督检查审核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落实,凭自身能力能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不断改进完善管理制度和保证能力。
4.4.3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建立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是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机构建立有效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证检测工作有效正确开展的基本条件。包括检测全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采集、传递、储存、加工、维护等,以及人员、设备的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检测数据的管理,信息档案的管理等。这些工作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就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4.4.4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要充分利用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科学管理手段,有条件的检测机构要使系统覆盖到检测业务的全部流程及各检测项目上,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用管理程序来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及检测数据的质量,提高检测工作的科学化管理。
4.4.5 本条规定管理信息系统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以保证系统管理的规范化,保证数据的传输安全、可靠,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使系统与检测设备、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
4.4.6 本条规定信息系统软件的要求,应用软件要符合软件工程的基本要求,要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鉴定,满足功能要求,并定期进行论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要尽可能包括检测管理的全部内容,如:合同管理、收样管理、试验管理、试验报告管理、检测数据分析管理及收费、人员、档案管理,以及系统维护管理等内容。
4.4.7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使管理信息系统随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当技术规范更新时,系统应及时更新应用软件。管理信息系统要达到三级安全保护能力要求,并保证正常有效运行,作好运行记录。
4.4.8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技术工作。
4.4.9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为提高检测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应定期进行比对试验,并应积极参与当地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
4.4.10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规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科学、规范、真实,严禁出具虚假报告,这是保证检测报告有效的重要措施;并列出了虚假报告的主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