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10.1 一般规定
10.1.1 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污水处理厂中的中心控制系统、控制(仪表)盘、柜、箱、仪表设备、监控设备、执行机构、调节阀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设备出厂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安装说明书;
2 设备平面布置图、接线图、安装图;
3 软件、硬件设计图、清单、设计说明;
4 设备试运转记录;
5 施工记录和监理检验记录;
6 其他有关文件。
10.1.3 自动控制及监控设备、仪表设备及其附件外壳和其他非带电金属部件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10.1.4 自动控制系统中的屏蔽和防护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10.1.5 程序控制系统和连锁系统有关装置的硬件和软件整定、设定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0.1.6 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中心控制系统包括中心控制室的主服务器、控制计算机(操作员站、工程师站)、监控计算机、模拟盘、通信交换机、通信光纤及连接的打印机、投影仪、显示屏等设备。监控设备包括工艺运行参数和生产运行过程的数值监控设备和厂区的视频监控设备。
10.1.2 本条规定了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过程验收应检查的文件。
5 施工记录指设备安装记录。
6 其他有关文件包括专项方案、设计变更文件、备品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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