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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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中心控制系统

主控项目

10.2.1  中心控制系统的线路应连接牢固正确,线路布设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2  中心控制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3  中心控制系统应反映整个厂区的工艺处理情况,显示及数据应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应有超出工艺要求的延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10.2.4  中心控制系统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具备下列功能:

    1  现场信息的采集和输入;

    2  数据处理;

    3  过程测量、控制和监视;

    4  用户程序组态、生成;

    5  过程控制输出;

    6  显示、输出、打印、记录各工艺段参数的历史曲线;

    7  自诊断功能;

    8  报警、保护与自启动;

    9  通信;

    10  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系统。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条文说明

10.2.1  中心控制系统的线路应连接紧密、排列整齐、绑扎紧固、标志清晰,接线和插接件插接部分应牢固整洁,标签标记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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