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654-2011
4.8 有色金属工业工业炉砌筑工程的划分
4.8.1 分项工程应按工业炉的结构或区段进行划分。当工业炉的砌体工程量小于100m3时,可将一座(台)炉作为一个分项工程,亦可将一座(台)工业炉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位合并为一个分项工程。
4.8.2 分部工程应按工业炉的座(台)进行划分。当一个分部工程中仅有一个分项工程时,该分项工程即为分部工程。
4.8.3 单位工程应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工业炉砌筑工程(或一个工业建筑物内的工业炉砌筑工程)进行划分。当一个单位工程中仅有一个分部工程时,该分部工程即为单位工程。
条文说明
4.8.1 本条规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工业炉砌筑分项工程应按工业炉的结构或区段进行划分。一般可分为炉底、炉墙、拱顶等分项工程。考虑到有些工业炉砌体工程量较小,划分不宜过细,如砌体工程量小于100m3的工业炉,可以一座(台)炉的砌体工程作为一个分项工程。也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位或区段合并为一个分项工程。对于一般工业炉,每一座(台)工业炉的砌筑工程应为一个分部工程。
4.8.2 每一座(台)炉应为一个分部工程。如一台焙烧炉、一台回转窑、一台电解槽等。当一个分部工程中仅有一个分项工程时,该分项工程即为分部工程。
4.8.3 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工业炉砌筑工程(或一个工业建筑物内的工业炉砌筑工程)划分单位工程。如一个铝电解车间或一个区段的全部电解槽的砌筑工程(几十台至上百台);一个碳素焙烧车间或一个区段的全部碳素焙烧炉等。当一个单位工程中仅有一个分部工程时,该分部工程即为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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