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 GB50506-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4 烧结和球团

5.4.1  混合机、造球机物料加湿搅拌用水宜采用回用水。

5.4.2  抽风机、环冷机、热筛等设备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

5.4.3  干式除尘器灰尘转运加湿、皮带输送机转运点水力除尘喷嘴等除尘用水,宜采用回用水。

5.4.4  混合机、造球机物料加湿搅拌用水,应设混合料含水率探头和自动调节供水阀进行控制。

条文说明

5.4.1  工艺用水是把精矿粉、燃料、溶剂等加湿混匀,其加水量视来料含水率而定,其添加水被混合料带走,在烧结过程中部分水量又被蒸发损失掉。因此,加湿搅拌用水宜采用回用水。

5.4.2  设备冷却后排水,仅水温有所升高,经回收冷却降温后可继续用做冷却用水等。

5.4.3  为减少工业废水回收处理设施和防止二次污染,烧结和球团厂采用干式除尘设备,局部产生粉尘点采用加湿和水力喷嘴降尘,其水量被粉尘带走送入料场或贮料斗内,加湿用水宜采用回用水。

5.4.4  合理控制烧结和球团混合料含水率,既可保证成品质量,又能降低物料吸附损失水量,达到节水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