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GB5768.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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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要求

9.1  一般规定

9.1.1  长期作业区宜采用围挡将工作区与交通流分隔,围挡的高度不小于1.8m,距离交叉口20m范围内、距离地面0.8m以上的部分应采用网状或者镂空等通透式围挡。

9.1.2  作业区标志可附着在路灯杆或设置在支架上,设置在支架上时应保证其可见性。

9.1.3  城市道路上作业区布置,应减少对非机动车、行人的影响。作业区占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宜提供另外的人行通道或非机动车通道。

9.1.4  位于城市快速路上的作业区的布置可按第7章的要求。

9.2  作业区位于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路段上

9.2.1  两幅路和四幅路作业区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时,宜按7.3.2设置对向缓冲区、对向过渡区和对向警告区。

9.2.2  三幅路和车道数大于两条的单幅路内侧车道作业时,对向车道应同时设置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宜设置渠化设施分隔双向行驶的交通流。

9.2.3  在车道数为两条的单幅路上,一条车道因作业封闭,另一条车道供双向通行时,应在作业区两端分别设置交通引导人员,对车辆进行引导。条件允许时,可在作业区两端的过渡区外分别设置临时信号灯。

9.2.4  因作业而封闭的路段,应在该路段两端交叉口设置禁止驶入标志,并设置绕行标志指示绕行路线,如图26。

9.3  作业区位于交叉口

9.3.1  作业区位于交叉口出口道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a) 进入该出口道的所有进口道的适当位置都应设置施工标志,并宜以辅助标志说明作业区的位置;

    b) 在正对作业区直行方向进口道宜进行渠化管理,使该方向进入交叉口的车辆提前合流,如图27;

    c) 导致交叉口车行道错位时,应设置路口导向线。

9.3.2  进口道上的作业区借用对向车道组织交通时,应设置路口导向线。

9.3.3  作业区位于交叉口中心时,所有进口前适当位置均应设置施工标志,作业区的来车方向应设置线形诱导标或可变箭头信号。

9.3.4  位于交叉口的作业区,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驾驶人的安全视距。

9.4  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示例

    城市道路作业区布置示例参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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