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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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5.2.1  现有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5.2.1所列的范围。对横向抗震墙较少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应比表5.2.1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对横向抗震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2  当超过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改变结构体系的要求等。

5.2.2  现有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房屋实际的抗震横墙间距和高宽比,应符合下列刚性体系的要求:

表5.2.1  A类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限值

    注:1  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2  空心墙指由两片120mm厚砖墙或120mm厚砖与240mm厚砖通过卧砌形成的墙体;

        3  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其抗震墙不应为180mm普通砖实心墙、普通砖空斗墙。

        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2)房屋的高度与宽度(有外廊的房屋,此宽度不包括其走廊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平面的最长尺寸。

    2   7~9度时,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表5.2.2  A类砌体房屋刚性体系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注:对Ⅳ类场地,表内的最大间距值应减少3m或4m以内的一开间。

    3  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4  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5.2.3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2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二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二层或8、9度时不宜低于M1;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采用。

5.2.4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着重检查下列要求:

    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不应被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削弱;乙类设防时,尚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和表5.2.4-1检查构造柱设置情况。

表5.2.4-1  乙类设防时A类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注:横墙较少时,按增加一层的层数查表。砌块房屋按表中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

芯柱或构造柱。

    2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

    3  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4-2的规定;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

    4  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其中,6~8度时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与配筋应分别符合表5.2.4-2中7~9度时的规定。

表5.2.4-2  A类砌体房屋圈梁的布置和构造要求

注:6度时,同非抗震要求。

5.2.5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或500mm应有2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600mm应有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

    2  楼盖、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盖、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2)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坐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表5.2.5  楼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3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可无圈梁;

    2)圈梁截面高度,多层砖房不宜小于120mm,中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150mm;

    3)圈梁位置与楼盖、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

    4)砖拱楼盖、屋盖房屋,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当圈梁承受砖拱楼盖、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12;

    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楼盖处的圈梁可为钢筋砖圈梁,其高度不小于4皮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总配筋量不少于表5.2.4-2中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与纵墙圈梁有可靠连接的进深梁或配筋板带也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

5.2.6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着重检查下列要求:

    1  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应有锚固。

    2  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3  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7  楼梯间的墙体,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局部悬挑阳台,过街楼的支承墙体,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均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5.2.8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尚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及支承跨度大于5m的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 1.0m、1.5m;

    2)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度时不宜小于0.8m,9度时不宜小于1.0m;

    3)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490mm;

    4)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楼盖、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

    2  非结构构件的现有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

    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

5.2.9  第一级鉴定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可采用抗震横墙间距和宽度的下列限值进行简化验算:

    1  层高在3m左右,墙厚为240mm的普通黏土砖房屋,当在层高的1/2处门窗洞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25%、对承重纵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时,其承重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宜按表5.2.9-1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按表中数值采用内插法确定;其他墙体的房屋,应按表5.2.9-1的限值乘以表5.2.9-2规定的抗震墙体类别修正系数采用。

    2  自承重墙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值的1.25倍采用。

    3  对本标准第5.2.7条规定的情况,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2款规定值的0.8倍采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2款规定值的1/3采用。

表5.2.9-1  抗震承载力简化验算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m)

    注:1  L指240mm厚承重横墙间距限值;楼盖、屋盖为刚性时取平均值,柔性时取最大值,中等刚性可相应换算;

        2  B指240mm厚纵墙承重的房屋宽度限值;有一道同样厚度的内纵墙时可取1.4倍,有2道时可取1.8倍;平面局部突出时,房屋宽度可按加权平均值计算;

        3  楼盖为混凝土而屋盖为木屋架或钢木屋架时,表中顶层的限值宜乘以0.7。

表5.2.9-2  抗震墙体类别修正系数

注:t指小型砌块墙体的厚度。

5.2.10  多层砌体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房屋高宽比大于3,或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最大值4m。

    2  纵横墙交接处连接不符合要求,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3  仅有易损部位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4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Ⅱ)第二级鉴定

5.2.11  A类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5.2.12  A类砌体房屋的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2.13  现有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和易引起倒塌的部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但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均超过或其中一项超过第一级鉴定限值的房屋,可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βi=Ai/(Abiξ0iλ)            (5.2.13)

    式中 β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墙体平均抗震能力指数;

         A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积的总面积,其中不包括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截面面积;

         Abi——第i楼层建筑平面面积;

         ξ0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λ——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分别按0.7、1.0、1.5和2.5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分别按1.25和2.0采用。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5.2.14  现有结构体系、楼(屋)盖整体性连接、圈梁布置和构造及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可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βciβi       (5.2.14)

    式中 βc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体系影响系数,可按本条第2款确定;

         ——局部影响系数,可按本条第3款确定。

    2  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房屋不规则性、非刚性和整体性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2.14-1各项系数的乘积确定。当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为M0.4时,尚应乘以0.9;丙类设防的房屋当有构造柱或芯柱时,尚可根据满足本标准第5.3节相关规定的程度乘以1.0~1.2的系数;乙类设防的房屋,当构造柱或芯柱不符合规定时,尚应乘以0.8~0.95的系数。

    3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易引起局部倒塌各部位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2.14-2各项系数中的最小值确定。

5.2.15  实际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规定的最大值、有明显扭转效应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当最弱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可采用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βcijβij          (5.2.15-1)

βij=Aij/Abijξ0iλ          (5.2.15-2)

    式中  βcij——第i层第j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βij——第i层第j墙段抗震能力指数;

         Aij——第i层第j墙段在1/2层高处的净截面面积;

         Abij——第i层第j墙段计及楼盖刚度影响的从属面积。

    注:考虑扭转效应时,式(5.2.15-1)中尚应包括扭转效应系数,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取该墙段不考虑与考虑扭转时的内力比。

5.2.16  房屋的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明显不均匀,或7、8、9度时房屋的层数分别超过六、五、三层,可按本标准第5.3节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按本标准第5.2.14条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条文说明

(Ⅰ)第一级鉴定

5.2.1  现有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是已经存在的,鉴于其对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十分重要,明确规定适用的高度和层数超过时应要求加以处理。

    对于乙类设防的房屋高度和层数的控制,参照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也予以明确。当乙类设防的房屋属于横墙较少时,需比表5.2.1内的数值减少2层和6m。

    需要注意,凡本章的条文没有对乙类设防给出具体规定时,乙类设防的房屋,应根据第1.0.3条的规定,按提高一度的对应规定进行检查。

5.2.2  结构体系的鉴定,包括刚性和规则性的判别。刚性体系的高宽比和抗震横墙间距限值不同于设计规范的规定,因二者的含义不同。

    本次修订,吸取汶川地震的教训,增加了大跨度梁支承结构构件和现浇楼盖的要求。

5.2.3  本条规定的墙体材料实测强度是最低的要求,相当于墙体抗震承载力的最基本的验算。当已经使用的年限较长时,砌体表面的砂浆强度因碳化而明显降低,需采用合适的方法进一步确定其真实的强度。

5.2.4、5.2.5  整体性连接构造的鉴定,包括纵横向抗震墙的交接处、楼(屋)盖及其与墙体的连接处、圈梁布置和构造等的判别。鉴定的要求低于设计规范。丙类建筑对现有房屋构造柱、芯柱的布置不做要求,当有构造柱且其与墙体的连接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在第二级鉴定中体系影响系数可取大于1.0的数值。A类砌体房屋按乙类设防时构造柱、芯柱的要求,因其后续使用年限较少,比B类砌体房屋的要求低些。

    其中,将着重检查的内容与一般检查的内容分为两条表达。

5.2.6~5.2.8  易引起局部倒塌部位的鉴定包括墙体局部尺寸、楼梯间、悬挑构件、女儿墙、出屋面小烟囱等的判别。基本上与95版鉴定标准相同,但强调了楼梯间的要求。

5.2.9  本条规定了刚性体系房屋抗震承载力验算的简化方法;对非刚性体系房屋抗震承载力的验算,本条规定的简化法不适用。表5.2.9-1系按底部剪力法取各层质量相等、单位面积重力荷载代表值为12kN/m² 且纵横墙开洞的水平面积率分别为50%和25%进行计算并适当取整后得到的。本次修订,明确7度(0.15g)和8度(0.30g)按内插法取值。对于乙类设防的房屋,因本条规定属于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按第1.0.3条的规定,不需要提高一度查表。使用中需注意:

    1  承重横墙间距限值应取本条规定与刚性体系判别表5.2.2二者的较小值;同一楼层内各横墙厚度不同或砂浆强度等级不同时可相应折算;

    2  楼层单位面积重力荷载代表值gE与12kN/m² 相差较多时,表5.2.9-1的数值需除以gE/12;

    3  房屋的宽度,平面有局部突出时按面积加权平均计算,为了简化,平面内的局部纵墙略去不计;

    4  砂浆强度等级为M7.5时,按内插法取值;

    5  墙体的门窗洞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率λA,横墙与25%或纵墙与50%相差较大时,表5.2.9-1的数值,可分别按0.25/λA和0.50/λA换算。

5.2.10  本条规定了不需要进行第二级鉴定的情况。其中,当仅有第5.2.8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时,属于第5.1.4条规定的局部不符合鉴定要求,可只要求对非结构构件局部处理。

(Ⅱ)第二级鉴定

5.2.12  本条规定了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的基本内容: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法,又称二(甲)级鉴定;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又称二(乙)级鉴定;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又称二(丙)鉴定;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通常,抗震能力指数要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有明显扭转影响时,取扭转效应最大的轴线计算。

5.2.13  平均抗震能力指数,即按刚性楼盖计算的楼层横墙、纵墙的面积率与鉴定所需的面积率的比值。在第一级鉴定中,若查表5.2.9-1时根据重力荷载和墙体开洞情况作了调整,则这种鉴定方法基本上不会遇到。

    本次修订,增加了7度(0.15g)和8度(0.30g)的烈度影响系数。还按2008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内容,增加了山区地形影响的地震作用增大系数1.1~1.6。

5.2.14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即平均抗震能力指数与构造影响系数的乘积。

    鉴于M0.4砂浆的设计指标,88版和74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取值标准有明显的不同,为保持77版鉴定标准的延续性,当砂浆的强度等级为M0.4时,需乘以相应的体系影响系数。

    构造影响系数表5.2.14-1和表5.2.14-2的数值,要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酌情调整:

    1  当该项规定不符合的程度较重时,该项影响系数取较小值,该项规定不符合的程度较轻时,该项影响系数取较大值;

    2  当鉴定的要求相同时,烈度高时影响系数取较小值;

    3  当构件支承长度、圈梁、构造柱和墙体局部尺寸等的构造符合新设计规范要求时,该项影响系数可大于1.0;本次修订的条文明确,对于丙类设防的房屋,有构造柱、芯柱时,按照符合B类建筑构造柱、芯柱要求的程度,可乘以1.0~1.2的构造影响系数;对于乙类设防的房屋则相反,不符合要求时需乘以影响系数0.8~0.95;

    4  各体系影响系数的乘积,最好采用加权方法,不用简单乘法。

5.2.15  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即墙段抗震能力指数与构造影响系数的乘积。墙段的局部影响系数只考虑对验算墙段有影响的项目。墙段从属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

    刚性楼盖,从属面积由楼层建筑平面面积按墙段的侧移刚度分配:

5.2.16  本条规定了砌体房屋第二级鉴定时,需采用设计规范方法进行抗震验算的范围。鉴于95版的89设计规范的计算参数即本次修订B类建筑的计算参数,本条直接引用第5.3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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