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5.3.1 现有B类多层砌体房屋实际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5.3.1规定的限值;对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3.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当房屋层数和高度超过最大限值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抗震减灾措施。
表5.3.1 B类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注:1 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2 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5.3.2 现有普通砖和240mm厚多孔砖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4m;190mm厚多孔砖和砌块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6m。
5.3.3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表5.3.3-1的要求。
2 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高宽比),宜符合表5.3.3-2的要求。
表5.3.3-2 房屋最大高宽比
注: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3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4 8、9度时,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或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或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时,宜有防震缝,缝两侧均应有墙体,缝宽宜为50~100mm。
5 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不宜有楼梯间。
6 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7 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盖、屋盖。
8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为同一类型,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有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5.3.4 多层砌体房屋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砖墙体不应低于M2.5,砌块墙体不应低于M5。
2 砌体块材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普通砖、多孔砖不应低于MU7.5,混凝土小砌块不宜低于MU5,混凝土中型砌块、粉煤灰中砌块不宜低于MU10。
3 构造柱、圈梁、混凝土小砌块芯柱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混凝土中砌块芯柱棍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5.3.5 现有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2 现有砌体房屋在下列部位应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
1)砖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按表5.3.5-1的要求检查,粉煤灰中砌块房屋应根据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3.5-1的要求检查;
表5.3.5-1 砖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2)混凝土小砌块房屋的钢筋混凝土芯柱应按表5.3.5-2的要求检查;
表5.3.5-2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3)混凝土中砌块房屋的钢筋混凝土芯柱应按表5.3.5-3的要求检查;
表5.3.5-3 混凝土中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4)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分别按本款第1)~3)项的要求检查构造柱或芯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5)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分别按本款第1)~3)项的要求检查构造柱或芯柱;当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款第1)~4)项的要求检查,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进行检查。
3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布置与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楼盖、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按表5.3.5-4的要求检查;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有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5.3.5-4的规定适当加密;
2)砌块房屋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时,每层均应有圈梁,圈梁的间距应按表5.3.5-4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
4 现有房屋楼盖、屋盖及其与墙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外墙和不小于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19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90mm;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不小于24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伸进190mm厚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8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3)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与墙或圈梁应有拉结;
4)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盖、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5.3.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的构造与配筋,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最小截面可为240mm×180mm,纵向钢筋宜为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为4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2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120mm×120mm;构造柱最小截面尺寸可为240mm×240mm。芯柱(或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有拉结钢筋网片,竖向插筋应贯通墙身且与每层圈梁连接;插筋数量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不应少于112,混凝土中砌块房屋,6度和7度时不应少于114或210,8度时不应少于116或212。
3 构造柱与圈梁应有连接;隔层设置圈梁的房屋,在无圈梁的楼层应有配筋砖带,仅在外墙四角有构造柱时,在外墙上应伸过一个开间,其他情况应在外纵墙和相应横墙上拉通,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四皮砖,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4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宜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5 构造柱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锚入浅于500mm的基础圈梁内。
5.3.7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构造与配筋,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可无圈梁,但楼板应与相应的构造柱有钢筋可靠连接;6~8度砖拱楼盖、屋盖房屋,各层所有墙体均应有圈梁。
2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3 圈梁在表5.3.5-4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可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4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当需要增设基础圈梁以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性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12,砖拱楼盖、屋盖房屋的圈梁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少于410。
5.3.8 砌块房屋墙体交接处或芯柱、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的拉结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沿墙高每隔600mm有4点焊的钢筋网片。
2 混凝土中砌块房屋隔皮有6点焊的钢筋网片。
3 粉煤灰中砌块6、7度时隔皮、8度时每皮有6点焊的钢筋网片。
5.3.9 房屋的楼盖、屋盖与墙体的连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盖、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芯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2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有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有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8度和9度时,顶层内纵墙顶宜有支撑端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5.3.10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有拉结。
2 下列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位于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1)预制阳台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有可靠连接;
2)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应有锚固;
3)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应有竖向配筋。
3 门窗洞处不应为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4 房屋中砌体墙段实际的局部尺寸,不宜小于表5.3.10的规定。
5.3.11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和9度时,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宜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通长钢筋;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有60mm厚的配筋砂浆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钢筋不宜少于210。
2 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有连接。
3 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拉结钢筋,且海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4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有可靠连接,不应有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有无筋砖砌栏板。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5.3.12 B类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分析,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只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抗震措施不满足本标准第5.3.1~第5.3.11条要求时,可按本标准第5.2节第二级鉴定的方法综合考虑构造的整体影响和局部影响,其中,当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不满足本节的相关规定时,体系影响系数尚应根据不满足程度乘以0.8~0.95的系数。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 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 1~1.6。
5.3.13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fvE= ζNfv (5.3.13)
式中 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A.0.1-2采用;
ζ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按表5.3.13采用。
表5.3.13 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5.3.14 普通砖、多孔砖、粉煤灰中砌块和混凝土中砌块墙体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V≤fvEA/γRa (5.3.14)
式中 V——墙体剪力设计值;
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A——墙体横截面面积;
γ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第3.0.5条采用。
5.3.15 当按式(5.3.14)验算不满足时,可计入设置于墙段中部、截面不小于240mm×240mm且间距不大于4m的构造柱对受剪承载力的提高作用,按下列简化方法验算:
式中 Ac——中部构造柱的横截面总面积(对横墙和内纵墙,Ac>0.15A时,取0.15A;对外纵墙,Ac>0.25A时,取0.25A);
ft——中部构造柱的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A.0.2-2采用;
As——中部构造柱的纵向钢筋截面总面积(配筋率不小于0.6%,大于1.4%取1.4%);
fy——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A.0.3-2采用;
ζ——中部构造柱参与工作系数;居中设一根时取0.5,多于一根取0.4;
ηc——墙体约束修正系数;一般情况下取1.0,构造柱间距不大于2.8m时取1.1。
5.3.16 横向配筋普通砖、多孔砖墙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可按下式验算:
式中 As——层间竖向截面中钢筋总截面面积。
5.3.17 混凝土小砌块墙体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ft——芯柱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A.0.2-2采用;
Ac——芯柱截面总面积;
As——芯柱钢筋截面总面积;
ζc——芯柱影响系数,可按表5.3.17采用。
表5.3.17 芯柱影响系数
注:填孔率指芯柱根数与孔洞总数之比。
5.3.18 各层层高相当且较规则均匀的B类多层砌体房屋,尚可按本标准第5.2.12~第5.2.15条的规定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验算。其中,公式(5.2.13)中的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应分别按0.7、1.0、2.0和4.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分别按1.5和3.0采用。
(Ⅰ)抗震措施鉴定
5.3.1 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在设计规范中是强制性条文,鉴于现有建筑的层数和高度已经存在,对于超高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法。本条还补充了多孔砖房屋的规定。
5.3.3 本条依据89规范中有关结构体系的条文,从鉴定的角度予以归纳、整理而成。
吸取汶川地震的教训,同样增加了对大跨度粱制成构件和大跨度楼板用现浇板的检查要求。
当不符合时,可采用A类砌体房屋的体系影响系数表示其对结构综合抗震能力的影响。
需要注意,按第1.0.3条的规定,乙类设防的砌体房屋,本节第5.3.3~5.3.11条均应按提高一度的要求进行检查。
5.3.5~5.3.9 依据89规范中有关结构整体性连接的条文,从鉴定的角度予以归纳、整理而成。
当不符合时,可采用A类砌体房屋的体系影响系数表示其对结构综合抗震能力的影响。但构造柱的影响,应予以考虑。
其中,重要内容在第5.3.5条中表示。
5.3.10、5.3.11 依据89规范中有关结构易损部位连接的条文,从鉴定的角度予以归纳、整理而成。
当不符合时,可采用A类砌体房屋的局部影响系数表示其对结构综合抗震能力的影响。
吸取汶川地震的教训,对楼梯间的要求单独列出。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5.3.12~5.3.17 依据89规范中有关砌体抗震计算的条文,从鉴定的角度予以归纳、整理而成。
按照设计规范的规定,只要求在纵横两个方向分别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其中,材料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以保持89规范的设计水平。
对于墙体墙中部有构造柱的情况,参照2001规范的规定,也予以纳入。
5.3.18 本条明确,对于B类砌体承载力验算时按面积率计算的方法。采用面积率计算,可以更简便地得到砌体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减少计算工作量。
当砌体实际达到的材料强度高于M2.5时,若层高和墙体开洞情况符合第5.2.9条的要求,还可更简便地参照表5.2.9-1的纵、横墙最大间距的方法估计房屋的抗震承载力:对6、7度设防,直接查表;对8度设防,表中数据乘以3/4;对9度设防,表中数据乘以5/8,如表2所示。
- 上一节: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 下一节: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