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结构材料
Ⅰ 一般规定
3.7.1 结构材料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形式和类型、构件工作环境、荷载和作用特征等,以及结构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要求等因素确定。
3.7.2 对于处于高温、低温或腐蚀环境的结构,以及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结构,当对结构材料和施工有特别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
Ⅱ 混凝土和钢筋
3.7.3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素混凝土结构不应低于C15。
2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应低于C20;采用强度等级400MPa及以上的钢筋时,不应低于C25。
3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宜低于C40,且不应低于C30。
4 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不应低于C30。
5 预制混凝土构件不宜低于C25,其中单层厂房的双肢柱不宜低于C30。
6 混凝土强度等级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5款的规定外,尚应根据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所处环境类别,满足耐久性要求。环境类别的划分和结构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执行。
3.7.4 抗震设计时,下列结构和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支柱和框支梁,以及抗震等级一级的框架梁、柱及节点核心区不应低于C30。
2 剪力墙不宜超过C60;其他构件,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
3.7.5 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的牌号及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3.7.6 在施工中,当钢筋需要代换时,应满足设计要求的构件承载力、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裂缝宽度验算以及抗震设计的规定要求,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钢筋的间距、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长度、接头面积百分率以及搭接长度等构造要求。
Ⅲ 钢 材
3.7.7 承重结构钢材的牌号和材性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3.7.8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冲击韧性以及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或碳当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7.9 对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具体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3.7.10 对于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腐蚀性有特殊要求,或处于腐蚀性介质作用下的承重结构,宜采用耐候钢,其性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4171的有关规定。
3.7.11 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约束较大,钢板厚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作用时,钢板厚度方向的截面收缩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5313有关Z15级规定的容许值。
3.7.12 非焊接结构用铸钢件的材质与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的有关规定,焊接结构用铸钢件的材质与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结构用铸钢件》GB/T7659的有关规定。
3.7.13 焊接材料、螺栓和焊钉(栓钉)材料等钢结构的连接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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