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工程竣工验收
7.4.1 工程验收小组应根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任务书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进行验收检测。
7.4.2 施工验收应根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施工有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由施工方提供工程变更审核单。
7.4.3 工程设备安装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照竣工报告、初验报告,检查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原产地及安装部位。
2 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6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等方法,对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做好记录。
7.4.4 管线敷设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6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进行,并应检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线缆接头等的施工工艺,同时应做好记录。
7.4.5 隐蔽工程验收应对照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3,复核隐蔽工程验收单的检查结果。
7.4.6 系统性能技术指标的检测应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技术条款的要求,进行逐项客观测试。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表B填写,同时应做好记录。
7.4.7 系统功能的检测应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技术条款的要求,进行逐项功能演示。
7.4.8 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7401的有关规定,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7.4.8的规定。
表7.4.8 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
7.4.9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项目应符合表7.4.9的规定。
表7.4.9 主观评价项目
7.4.10 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观评价应在系统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
2 观看距离宜为屏幕高度的2~3倍。
3 评价人员不应少于5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并应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4 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设计标准。
7.4.11 验收小组应审查报验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正确性。
7.4.12 验收工作完毕,应按本规范附录C填写验收结论。
- 上一节:7.3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 下一节:附录A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