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应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持证审核等工作内容。
7.0.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7.0.3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各类上岗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三级教育(企业、项目、班组)、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
7.0.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应包括企业各管理层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以及新上岗、待岗复工、转岗,换岗的作业人员。
7.0.5 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上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 企业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0.6 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措施。
7.0.7 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8 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3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0.9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
7.0.5 本条第3款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和责任方面体现其特殊性。预防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脚手架和模板坍塌、触电、火灾、物体打击等类型多发性事故因素很重要。提倡培养和吸收职业学校或中专技校的相应专业、责任心强的毕业生加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行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技术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7.0.8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安全培训,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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