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电子警报器 GB810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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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车用电子警报器

Vehicle electronic sirens

GB 8108-201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5日

实施日期:2015年07月01日

 

    本标准中第5章(5.1除外)、第7章、9.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8108-1999《车用电子警报器》,与GB 8108-199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1999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999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参考面、参考轴及参考点的定义(见3.1、3.2、3.3,1999年版的3.1、3.2、3.3);

    ——增加了转换效率的定义(见3.5);

    ——修改了分类和命名(见第4章,1999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电气部件要求(见5.2);

    ——增加了基本功能要求(见5.3);

    ——增加了输出功率要求(见5.4);

    ——修改了声压级要求(见5.4.4,1999年版的5.5);

    ——修改了警报器各声调的音响频率和重复变调周期的要求(见5.4.5,1999年版的5.6);

    ——增加了电气性能(见5.5、6.6);

    ——删除了电压波动试验(1999年版的5.7、5.11、6.4);

    ——删除了与声压级试验时所测参数相比,有关各项试验结果要求(1999年版的5.11);

    ——删除了和音频分析试验时所测参数相比,有关各项试验站果要求(1999年版的5.12);

    ——修改了耐高温性能、耐低温性能、恒温恒湿性能、防雨性能、防尘性能的要求(见5.6、5.7、5.8、5.9、5.10,1999年版的5.8);

    ——修改了耐振动性能、耐碰撞性能的要求(见5.11、5.12,1999年版的5.9);

    ——修改了连续工作可靠性要求(见5.13,1999年版的5.10);

    ——增加了试验电压要求(见6.1.3);

    ——增加了安装(见第7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1999年版的第7章);

    ——修改了标志、合格证和包装(见第9章,1999年版的第8章);

    ——删除了包装、运输、贮存(见1999年版的第9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海峰 潘汉中 邹永良 田忠玉 张军 徐翼 马静洁 李壮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108-1987、GB 810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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